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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立法新探——以土地发展权为视角

摘要

土地发展权由英国首创,是指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提高土地利用度的权利,它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并且具有独立性和可移转性的财产权。土地发展权是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结果,土地发展权具有人权属性。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如农地流失、土地沙漠化等。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在土地利用和管理中重义务轻权利、重政府轻市场,缺失一种产权安排。我国采物权法定主义,尚未对土地发展权做出规定。本文通过对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以及国外土地发展权的比较研究得出,在我国创设土地发展权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创设土地发展权,可以将农地保护的正外部性内部化,激励农民保护农地,以推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顺利实施。赋予农民集体土地发展权,可以保障农民参与土地增值利益的分享和实现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公权与私权以及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平衡。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的实现应当采用发展权移转和国家购买发展权相结合的模式,同时要植根于我国的国情实现土地发展权的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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