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朝'赎罪'考论

摘要

赎罪可以区分为法定刑和非法定刑,法定刑又包括作为统一刑罚体系的赎刑和特殊刑罚执行方式的收赎.梁朝赎罪包括三个发展阶段,第一,梁朝赎刑是梁武帝采周、汉之制设立的权典,属于非法定刑;第二,梁律中的赎罪包括赎刑和收赎,其中收赎是非法定刑向法定刑的转变;第三,梁律中的赎刑又历经废除并在梁武帝大同十一年最终确立.梁律中的赎罪有四个特征:赎刑与收赎的双系统、死罪不收赎、罚金刑归入赎刑、以绢为赎金.其中赎刑历经秦汉律——魏晋律——梁律——北周律而消失,收赎却历经梁律——北齐律、北周律——隋、唐律而不断完善.收赎的法制化和发展顺应了从爵位制到官僚制的转变,成为新的特权分配方式,从中也能看到南朝法律对北朝及隋、唐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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