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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律例中的'追埋葬银'——兼与人命私和中命价的比较研究

摘要

清代律例中对"追埋葬银"的规定多见于"人命"门中,罪犯由于各种原因免于处死却需要向苦主给付一定数额银两用于死者的营葬,追付的数额,如适用收赎时是追银"十二两四钱二分",该数目字直接承袭明代而来,在有清一代文献记载中均无变化,但在实际中最常见的是追埋葬银20两;律例中还规定有追付10两的情形,但事实上并未见有落实,例文与司法实践总是存在有间隙.相较于命案私和中"命价"的数额,"追埋葬银"由于其数额固定僵化,在清中后期同样遭遇了"价值"的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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