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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标准关于“鼻骨骨折”法医学鉴定的理解

摘要

本文根据检案摘要、送检病历、影像学资料及法医学人体损伤检查,具体分析鼻部的骨骼包括成对的鼻骨、上领骨额突和组成鼻中隔的梨骨、筛骨垂直板等。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o)总结起来有五种类型:(1)鼻骨粉碎性骨折;(2)双侧鼻骨骨折伴移位;(3)鼻骨骨折合并上领骨额突骨折;(4)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5)双侧上领骨额突骨折。被鉴定人的损伤符合外力作用所致。被鉴定人外伤后入住某红十字医院,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给予鼻腔冲洗,局部用药,冷敷,鼻骨复位等治疗,出院诊断为鼻面部外伤、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左侧下肢外伤、胸腹部外伤。现被鉴定人神志清,精神欠佳,查体合作,步入检查室,问答切题。头颅正常大小,头部未及明显包块及压痛。鼻外观无明显偏曲畸形,右侧鼻背部肿胀,局部触压痛,双侧鼻腔未见异常分泌物。颈软无抵抗。胸廓对称,心肺腹未查。四肢活动正常。其鼻骨骨折(骨折发生的部位虽不在一起,但距离较近,符合粉碎性骨折的诊断),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o)关于“鼻骨粉碎性骨折”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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