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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眶壁骨折有关条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本文研究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眶壁骨折有关条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应本着损伤程度等级划分的基本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公正的鉴定原则,参考类似制定“上领骨额突骨折”的条款精神,能否将两侧眶内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依照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案件,首次鉴定必须向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委托,案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时,第二次鉴定往往委托给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而检察机关、法院则多数委托给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在鉴定时使用的是《释义》,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时则使用的是《指南》,如果出现一起“两侧单纯眶内壁骨折”的案件,公安机关鉴定为“轻微伤”,社会司法鉴定机关鉴定为“轻伤一级”,如此巨大的差异,往往会引发当事人的不满,而造成信访、闹事等不和谐因素,不利于矛盾的化解、案件的处理。笔者建议在新的《损伤标准》实施过程中,应有一部统一地《标准释义》对具体条款加以规范,避免各部门出现多种解释标准,防止因部门间对条款的理解问题而形成不必要的信访案件,使司法鉴定工作的公信力受到不必要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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