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基金投资规范创新

摘要

规范的社保基金投资监管是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建立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制度、建立一流的社保基金资产管理机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目标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立法的不完善与滞后,是因权利范式不明确而引起的风险控制制度缺失的必然结果.因而,以"受益权人社会保险基金受益权——被保险人社会保险收益权——劳动者工资收入权”的权利范式为逻辑起点,以风险控制和监管规则以及相应的责任体系为制度重点,可以将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对被保险人的最低收益权保障义务,内涵于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制度和资管机构建设之中,从而协调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监管规范的结构与立法,实现监管规范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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