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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蜂蜜?——以现代法治对台湾原住民社会的'殖民化'及其应对为重点

摘要

近代以来,以西方式法律制度与法治模式蓝本的法律开始逐步在世界范围内被实践.西方式的法律实践活动尽管推动了法律全球化的进程,推动了各民族、各国在法律领域的交流与学习.但是,一种来自其他文化和生活方式的法律要想在别人的社会中实践必然是建立在对其社会生活的"殖民化"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它必然会带来一种外来的法律制度与当地道德等社会制度的严格区分和前者对后者的介入、排斥和改造.但是作为文化一部分的法律如何才能摆脱文化的羁绊呢?德国思想家回答了这个问题.在哈贝马斯看来,西方式的国家法律之所以能够抛开道德等社会规范发挥作用,是因为西方的现代法律经过了实在化的发展(即表达主权立法者的意志、使用中偏离道德等规范、法律不禁止即为允许)已经成为了功能性和技术性的体系.1它以脱离具体社会生活的理性意志、规范体系和行为原则作为出发点,它无视社会生活和文化的多元,无视人性的复杂性和多变性.面对法治实践活动中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和困境,作为引进西方式法律的国家和地区而言,如何抗拒西方式法律对自己的"殖民化",以及如何设计和发展体现自己文化主权需要的法治模式就显得极为重要了.问题在于法治实践的领域之广,涉及的地域之复杂已远远超过了任何一个普通研究者所具有的能力.尤其是对于那些习惯了宏大叙事的学者来说更是如此.不过法人类学家寻找到了另外的道路.法人类学家们曾经用自己的研究证明,社会是异常复杂和多变的,而异常复杂和多变的社会使任何企图抛开具体社会经验和语境的研究和分析都显得脱离实际,缺乏说服力的.因此,法人类学倡导对纠纷个案进行经验研究以揭示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所存在的复杂关系,并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基础.2本文对台湾邹族蜂蜜案的分析即属于这类研究成果之一.2003年在中国台湾邹族社会中所发生了一起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具体而言就是野生蜂蜜管理的案件.案件的被告是作为邹族头人的父亲和他的儿子.在一次外出奔丧的路上,案件的二位被告因怀疑有外来汉族进入本民族的地盘(传统领域)偷盗野生蜂蜜,因此上前阻止.由于二被告急于去奔丧,且对方不愿随二被告到当地派出所处理,因此在对方没有反对,并且互留车号后将疑为赃物的蜂蜜搬到了自己的车上.但是,后来对方反咬了,报案称蜂蜜遭人抢夺,最后父子二人在回家路上被警察逮捕,并移送法办.由于最后证实蜂蜜并非邹族传统领域的所产,本案二被告随即被台湾一审法院以强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两年.该案的有罪判决引起了台湾岛内舆论的极大反应,尤其是包括邹族在内的原住民的强烈抗议1,在法律界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论.大部分的讨论已超出了法律的范畴,而将其视为原住民传统规范与现代法,原住民自治权与"国家"社会管理权力,甚至原住民与汉族的冲突.该案的重要性和学术价值在于,它不但揭示了在较为发达,并且实现了法治的社会,如台湾社会有关自然资源的多元化的管理机制和知识的存在,而且还证明原住民的自然资源管理机制和知识在西方式法律进入,并逐步成为社会秩序的主要决定性因素之后,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有的时候还会与西方式的法律还会发生激烈冲突和矛盾.对于这种冲突和矛盾的出现过去的理论一般将其归因于:法治"发育"的程度不够或者社会的法治化程度不高;行为人对法律的无知;原住民文化的落后或者太过独特,等等.与这些法律中心主义的观点不同,本文并不认为西方式法律是管理自然资源的唯一科学、正义的的机制和知识,相反,本文以寻找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社会文化的多样性为基本目标.因此,对蜂蜜案的分析将被置于西方式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殖民化"与原住民的反抗这一分析框架中进行,并且努力揭示围绕自然资源的管理,西方式法律实践作用及其存在的不足,以及西方式法律以外的其他机制和知识在自然资源管理中所具有的作用和价值.与以往研究资源资源的作品不同,本文特别强调自然资源不仅仅是一系列客观存在的环境要素,而且也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强调自然资源不但受各种自然规律和法则的规范,同时也受文化的影响.如文化不但决定了自然资源的社会意义和文化价值,而且还会对自然资源本身的形成、生长、灭亡、分布、遗传和进化等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不但应当强调自然科学的作用,也应当重视文化的力量.另外,由于与自然资源相关的文化的多样性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蜂蜜案中,邹族等原住民对西方式法律实践的反抗不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而且还具有非常重要的生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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