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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模式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研究——从《爸爸去哪儿》节目热播开始谈起

摘要

近年来,我国出现不少从国外引进电视节目模式的成功案例,也有因电视节目模式引发的系列纠纷.在电视节目模式作用的重要性愈加明显的今天,由于存在电视节目模式保护无明确法条规定、侵权认定困难、客体范围模糊等困境,世界上至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明确的(将)其作为著作权上的作品进行保护.而著作权保护乏力则进一步引发了国内电视节目抄袭泛滥、原作创造力枯蝎、中国电视节目市场竞争力减弱等不良后果.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与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为世贸组织(WTO)这个经济联合国的三大支柱,并深深渗透在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拥有知识产权就意味着竞争优势意味着垄断利润和投资前景.在研发、制造、营销依次排序的产业链中,制造环节仅占利润的5%,处于最低的价值获取阶段,而我国大多数企业还处于低利润的制造阶段.鉴于知识产权对企业的重要作用和战略意义英国伦敦等地已(将)电视节目模式等创意产业作为核心产业.而如今在国际分工、重组的大背景下,中国需要抓住这个时代的重组优势,重新发展电视产业.而在广播影视业产业化得的过程中,经过提炼后的电视节目模式可以成为电视节目生产流水线上的某一种标准化得模板.通常,一个电视节目的模板包括书面模板和电视模板两种.1该模板是否可收著作权法保护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在本文中,笔者(将)就电视节目的重要性,现存的电视节目保护方法及其弊端,(将)电视节目模式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原因支持及可行性分析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探讨,进而说明(将)电视节目模式纳入著作权保护不仅有其理论正当性而且具有广泛的现实实践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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