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助)对象探讨

摘要

上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林业迎来了有史以来最深刻的一次改革——森林分类经营,即根据社会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不同,把森林划分为以生态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生态公益林和以直接经济利用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林业由此实现了从以木材生产为主转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1994年广东省率先开展森林分类经营工作,经过几年的实践后提出对生态公益林实行效益补偿制度,并从1999年起由省财政拨款对省级生态公益林予以经济补偿。2001年起,中央财政也开始对部分省市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实行经济补助。这些补偿资金的投入有力地促进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然而如何确定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己成为这项工作的焦点问题,本文从理论和实践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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