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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动机制与国有开放性公共池塘资源保护——以浙江永嘉县楠溪江渔业资源承包转制为例

摘要

集体行动是开放性公共池塘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的基本前提,而开放性公共池塘资源的特征和环境又构成了集体行动的诸多“瓶颈”,两者存在一种“悖论”式的关系。因此,保护开放性公共池塘资源的关键在于建构起能打破这些“瓶颈”的集体行动机制。在浙江省永嘉县对楠溪江渔业资源保护所实施的3种不同形式的承包制的案例中,前两次承包皆因没有形成保护资源的集体行动机制,而陷入“公地悲剧”和合法性危机。2005年开始的护江—养江联动的分段承包,引入了多中心治理模式,体现了权利相关方利益均沾的原则,刺激了权利相关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相互监督,并为权利相关方展开规则选择博弈保留了空间,建构了一个共识、共利、共营、共议和共管五合一体的集体行动机制,演绎出开放性公共池塘资源保护过程中如何形成集体行动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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