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环境监管失灵的制度根源及法律进化——析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管失灵的回应

环境监管失灵的制度根源及法律进化——析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管失灵的回应

摘要

近年来,人们普遍把中国环境监管所呈现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选择性执法”的状态,称之为“环境监管失灵”.基于政治、经济、法律因素的分析,环境监管失灵的制度根源主要在于地方政府单一的政绩考核体制、政府与企业“合谋”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和综合环境监管机制的缺失三个方面.作为新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从建立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强化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权、构建多元的环境监管主体、促使环境监管方式的多元、推动环境监管的司法化五个方面对环境监管失灵的予以了回应,强化了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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