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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委员会在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职权——以新《环境保护法》为视角

摘要

与1989年实施的环保法比较,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加强了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然而,纵观新环保法的内容,其主要针对的还是城市和工业,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立法规定不符合农村实际,且规定的很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加上相关监管机构很难对农村的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监管.在这样的现实面前,为加强农村的环境污染治理,笔者认为现今农村建立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无疑有可能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突破口.村委会是目前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最佳组织.然而新环保法没有规定村委会治理域内环境污染的职权,《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也只是概括的授权村委会治理环境污染,笔者认为在今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应当增加具体职权的规定,授予其治理村域内的污染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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