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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原则'辨析——对《监督法》的一个批判

摘要

"集体行使职权"是《监督法》贯彻的基本原则之一.但不论是这一原则的所谓理论基础还是监督权的内在构成,以及人大代表个体责任的承担都无法完全支持这一原则.本文从纯粹的法律逻辑出发,认为这一原则的确认并没有深入地思考诸如"多数决"、"集体负责"与集体行使职权的关系,也没有认真分析监督权的内在构成和人大代表的个人责任问题。对监督权的政治解读取代了法律解读是这一原则得以确认的根本动因,因此,在法律逻辑上,这一原则也就有了重大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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