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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与人权问题的国际视野

摘要

环境权可以视为第一代人权中的生命权、私人生活权、财产权,由此可以促使政府保护生命和财产免受环境侵害,但是会产生人类中心主义问题;作为第二代人权,能够赋予环境质量以同其他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相当的法律地位,使其优先于其他无权利依据的客体,但是这类人权很少进行司法;作为集体权利有环境保护的意义,例如保护少数族裔文化和土著居民。国际法上环境权作为实体权利还未建立起来,作为程序性权利体现在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司法救济权中。通过人权保护环境的优点在于人权与环境权相比是一项确定的权利,人权法院裁判了一些有环保意义的案子;缺点在于与人无关的环境本身的损害得不到保护,无法进行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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