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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承包权流转与市场发展

摘要

在30年的农村承包权市场发育中,农地经营规模过小一直广受病垢,对家庭承包制的批评阶段性出现,农村承包地流转速度一直被认为过慢。关于农地承包权流转问题,有几个问题必须在政策上予以澄清。中央18号文件明确强调农地承包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流转的有偿原则,就应该明确是承包农户有收租的权利,土地出租的地租只能由农户与承租者协商决定,而且地租只能归属土地出租农户;在法律上应当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只是起中介服务的作用,不得收地转租,不得代替农户与承租者直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不得截留属于承包农户的地租。很多人认为是家庭承包制妨碍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事实上早在1984年中央政策就鼓励农户承包地的流转,土地流转面积之所以未能如愿扩大,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目前阶段承包农户还不能完全脱离土地,主要是我们缺乏让农户离开土地的制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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