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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运动员商品交换形式

摘要

在劳动法中,劳动是专指劳动者为了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而在劳动使用者的组织管理下为了获得工资收入而从事的职业活动。在竞技体育领域只有提供从属劳动的运动员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政府体育部门官员、运动项目协会官员、俱乐部高管、教练员,因为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和进度,因此都不是劳动法中的劳动者。运动员买卖就是人身买卖,他不可能成为运动员商品的交换形式,即使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运动员的交换也不是买卖关系。买卖运动的提法是对运动员租赁的误解和不合理表达,不论剥削统治者及国王贵族所有,或是国家政府所有都是把运动员的所有权否定了,都是倒退到资本主义从前的社会对劳动力所有权被剥夺情形上。计划经济条件下,运动员所有权的丧失和国有化,公有化的虚化做法无论在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上都是行不通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运动员绝不可能超越商品,货币,市场,交换,利润,甚至剥削这样一些方式和手段,在当前竞技体育市场化改革中,对于共赢剥削要肯定,利用和保护;对于零和剥削,要通过健全法制,加强监督和社会保障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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