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摘要

我国商标使用许可制度自1982年在《商标法》中得以确立,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理论研究中未给予充分重视.至今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相关规定仍然十分有限,难以满足解决层出不穷的实际问题的需要,无法适应当前迅猛发展的市场经济.近年来诸多商标使用许可案反映出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制度不完备、商标使用许可当事人责任义务不明确、商标使用许可当事人利益保护欠缺等一系列实际问题,因而我国《商标法》在商标使用许可制度问题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与缺陷,需要加以完善,使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rn 在"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中凸显出现有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不足,本文通过对此案件讨论的焦点问题做出评析,并分析商标使用许可中当事人的利益博弈,阐述商标使用许可制度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从现行商标许可使用制度来看,商标许可使用制度的设计更多是对当事人行为的限制。从实际来看,商标的价值就是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不断地增值。在激励机制的考量下,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中应引导当事人在许可合同中加入“利益分享及风险分担”条款。为了激发被许可人创造商标价值的积极性,应确认商标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对商标增值部分予以分配的权利,同时明确许可人在被许可人造成商标价值损失时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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