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

摘要

合法来源抗辩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最重要的抗辩事由之一,抗辩者在能够证明其不知道自己为侵权物品,且能够提供相应物品的合法来源时,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都有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批量案件的大量出现,权利人不起诉侵权源头的制造者,而是将处于侵权链条末端的销售者作为维权对象,被控侵权人以其销售、许诺销售或使用的物品具有合法来源进行抗辩也日趋增多.但由于法律对合法来源抗辩规定的原则性,导致各地法院在对该抗辩事由涉及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证明标准,审查认定的原则等司法尺度的把握上不尽一致,存在宽严不一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对合法来源抗辩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统一认识和执法尺度.rn 法律规定,知识产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合法来源抗辩能够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不知道是侵权物品;二是能够提供合法来源,两者缺一不可。审判实践中,对如何理解这两个条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到何种程度,法院才能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等诸多问题,容易产生分歧,进行重点进行论述。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主观上“知道”。“知道”作为一个心理状态,很难被直接感知,要想证明被控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并不容易,绝大多数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都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人主观上“知道”,能够举证证明的主要有专利权人举证其在诉前向被告寄发律师函或警告信,以此证明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属于侵权产品,专利权人提供其与被告曾经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并已被法院或行政机关予以处理的证据等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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