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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约定与权力赢得尊严——健康权利保障的法律建构,从《侵权责任法》施行谈起

摘要

人在自然能力上不平等,但凭着约定和权利而成为平等.人最基本的平等,在于生存权的平等,健康权是生存权最核心的部分.这些"约定",就是卫生保障法律体系,它应使得自然能力千差万别的社会成员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权利,赢得最基本的人格尊严,这是社会最基本的生命伦理底线.《侵权责任法》试图建立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引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的存废之争.作者认为,围绕医患纠纷的民事赔偿法律规制,今后绝不会归于"一元化",而是继续保持甚至愈加"多元化"的态势.《侵权责任法》与《条例》肯定将并行不悖、各有侧重与分工.除《条例》将继续发挥规制作用外,对于《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诊疗行为结束并已出现损害后果的案例,事发当时有效的其他含有侵权责任规定的法律可能被优先适用.也不能利用"法律适用规则"以《侵权责任法》代替《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宪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为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及其拓展性文件规定了庞杂的"健康权"相关内容,亦不排除被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可能性.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权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保障社会权最有效的方式,具体的举措就是颁行《基本医疗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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