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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在而神移——论《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新发展

摘要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承继了《担保法》确立的模式,即仍以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为担保物权基本类型及体系设计之选。与外在形式与结构的保守承继不同,《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在内容、精神方面均有发展,此即笔者所认定的担保物权编的“有形新发展”和“无形新发展”。以“抵押权的泛化,质权的矮化和留置权的显化”为特征的担保物权编无形新发展,在担保物权编的体系重构方面,在动产担保物权的统一登记方面以及在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次序方面等,对其未来实施都将会提出制度再完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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