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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航空器污染地面及水体环境的民事法律责任

摘要

本文以包头空难中南湖公园地面及水体环境被坠毁客机所污染的案件作为分析个案,提取案例中的共性事实及法律元素以期从法律及学理的维度初步架构中国法上航空器污染地面及水体的民事法律责任之内涵、外延、构成要件,民事赔偿责任的受偿主体、受偿范围,并对建立航空器污染地面及水体环境民事赔偿强制保险制度可行性进行了一定的分析.rn 综上,在我国建立航空器污染地面及水体环境民事赔偿强制保险制度是必要且可行的。航空器污染地面及水体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首先要确定的是法律的选择适用,适用法条确定后,应当根据法律因果关系的判定规则确定受害主体,进而确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因为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及行为违法性的适用,使得侵权者的个体成本迅速上升,但环境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因此为了法律的有效执行和社会的正常运转,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运用政府财政、社会资源、社会保障的形式对个人责任能力予以救济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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