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贪部门线索初查监督机制的问题与解决思路

摘要

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施的一种专门的监督,监督客体是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基于检察机关内部设有自侦部门,即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实现上述两种职能的区分实质上是承认两种不同的权力和认可检察机关内部诉讼活动也需要同样的监督。在实践中,对反贪侦查工作的监督尚不完善,尤其是对线索初查更是缺乏有效监督。线索初查作为反贪侦查工作启动的第一步,是打击腐败犯罪的重要一环,如果缺乏严格、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会直接影响初查的质量和效果。因此,对初查权的监督、制约应该是全方位的,从线索收集到最后处理的过程进行全面监督与制约,主要包括:对初查启动和范围的监督、对初查程序的监督、对初查手段的监督、对初查结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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