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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股份制与村委会职权的履行——以信义义务为展开

摘要

村委会的职能与法律地位,村民与村委会的法律关系和现实关系都存在很多需要厘清的争议。本文认为村委会职权本身是一种私权,其权限来源自村民的授权,而不能是国家的“赐予”,虽然国家的法律规定可以对这种村民授权进行确认。在现实中,村委会承担了部分准行政化的职能,使其回归私权本质是解决村委会困局的根本出路。公权退出之后,以信义义务来规制村委会的行为,这是避免村委会滥用职权,有效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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