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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系统恢复的法律内涵及制度路径

摘要

流域生态系统恢复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恢复流域自然生态系统功能,其终极目标是在流域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重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实现流域生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生态生产模式。流域生态系统恢复主体分为自力恢复主体和强力恢复主体两类;客体是流域生态系统及人们对流域生态系统恢复的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流域生态系统恢复制度缺乏从全流域生态系统整体出发来规范生态恢复行为,流域生态恢复分割化、部门利益化,相关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完善我国流域生态系统恢复制度可遵循以下三个路径:一是从全流域整体出发进行流域生态系统恢复;二是建立和完善流域生态恢复中的政府约束机制;三是确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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