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前提与当前的问题

摘要

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的理由,本质上是对征收行为的限制。所在何谓公共利益本身不明或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就需要设定一些能够公认的要求和标准,比如公共利益的公认性、普遍性、必须性和当下性等要求。否则的话,不仅难以形成对征收行为的制约与控制,反而成为纵容。当前征地风暴的形成正是由于基本要求的缺失而没有对征地行为起到限制作用,致使征地行为自说自话。作为当前主要征地理由的发展问题、形象问题和旧城改造问题,实际上都不是公共利益问题。要消除“伪公共利益”的制造权和实现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就必须为作为征收理由的公共利益设定前提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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