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谦抑性
刑法谦抑性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32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2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35492篇;相关期刊211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9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刑法发展与法制建设等;刑法谦抑性的相关文献由347位作者贡献,包括赵运锋、张颖杰、孔祥参等。
刑法谦抑性—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35492篇
占比:99.93%
总计:435816篇
刑法谦抑性
-研究学者
- 赵运锋
- 张颖杰
- 孔祥参
- 余辉胜
- 李茂华
- 武晓红
- 熊永明
- 蔡淮涛
- 高诚刚
- 何琳
- 刘俊芳
- 吴杨彩
- 夏娜
- 崔仕绣
- 崔佳宇
- 崔志鑫
- 张倩
- 张孟豪
- 张开锐
- 张秀玲
- 徐歌旋
- 朱敏聪
- 李舒俊
- 汪少鹏
- 王彦
- 王树茂
- 聂立泽
- 肖茜莹
- 胡平
- 胡江
- 解方
- 贺晨霞
- 贾长森
- 邓勇
- 阴丽娜
- 陈念
- 陈群
- 马荣春
- 高正旭
- 魏荣宇
- 上官平
- 严磊
- 于利娜
- 付胥宇
- 代景川
- 伊紫欣
- 何婉如
- 何文婷
- 何泽宏
- 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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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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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公布,将高空抛物行为作为一项新的罪名加以规定。高空抛物入刑后应当接受刑法教义学的检视,构成要件应当做出更符合现实需求的解释,对不合理的解释予以修正。高空抛物的保护法益需要进一步明晰实际损害与行为禁止之间的关系。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应当进行整体性评价,对行为本身和损害结果都予以考虑,如果只是考虑行为本身的“情节”,那么就不能进行完整的犯罪行为评价。治理社会失范行为应当提倡消极刑法观,保持刑法谦抑品格,使刑法回归传统的严谨,避免进一步犯罪扩大化而导致刑法的“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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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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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最终利益享有者、产权内容、侵权形式及其保护对刑法的依赖程度等四个维度解析民营企业产权,而非简单地将其理解为企业的财产权,有助于更全面地把握影响罪刑设置的因素。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统计分析可知,民营企业产权面临的主要威胁是纵向侵权、新型侵权和非物质产权侵权;预防内部侵权和传统侵权的条文,多被当成纵向侵权的通道。其制度原因是,当前刑事立法对非物质产权、新型侵权介入程度不足,部分条文有被滥用的危险,刑法对权力的节制程度不够。其思想根源在于,以传统社会为背景发展出的刑法理论与现代市场经济之间存在严重的错位。为防止纵向侵权,有必要放宽滥用职权罪的入罪条件,在管制性条文中引入实质的不法内容,贯彻立法明确性优先于公正的原则;为应对横向侵权,应根据非合作情形下的均衡保护原则、合作情形下的损害原则、持续合作情形下的“不告不理”原则调整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部分条文回应了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需要,但有关企业内部犯罪的规定与立法目的之间存在错位;部分值得推广的理念遗憾地停留在现象层面,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制度环境未获得体系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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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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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相比于自然犯,法定犯出罪更难。探究背后的原因,实体法上缺乏针对法定犯完整的出罪体系,导致法定犯出罪渠道不畅。鉴于此,应当以刑法谦抑性作为法定犯出罪的指导理念,以犯罪概念与法定犯的独特性为基础,在坚持犯罪认定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基础上构筑针对法定犯的层层阻却出罪体系:刑事违法性阻却——社会危害性阻却——应受刑罚性阻却。应确定行政规定不适格、具体行政行为、欠缺法益关联性、违法性认识错误作为法定犯的出罪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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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娇;
刘海廷;
王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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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酒后驾驶行为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均在很大程度上得以遏制。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醉酒危险驾驶罪已超越盗窃罪,成为刑法“第一罪”,这与公众对犯罪对象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大相径庭。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罪责刑相统一原则、效率原则等方面对醉驾入刑进行实践反思,以实现醉酒驾驶案件处理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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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旭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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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展经济离不开法治,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对民营企业保护存在未能充分体现刑法平等保护原则、未能有效发挥刑法对民营企业犯罪的预防功能、未能准确界定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等问题。刑法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应当秉持刑法谦抑性精神,贯彻刑法平等适用原则,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坚持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二元化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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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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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活跃的刑事立法中呈现出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含拘役)的微罪类型,这在我国刑罚结构明显趋重的刑法体系中显得尤为特殊。我国刑罚附随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使微罪在司法适用中受到了质疑,其中最为明显的当属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微罪的正当性建立在法益保护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的基础上。在立法设计方面,微罪入刑应当严守“非实害犯”的界定,并以故意这一主观要件对刑事可罚性予以限制;同时应配置轻缓化的处遇措施,注重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在司法适用方面,微罪一律起诉、一律判刑的思维不可取。为实现个案公正,应当充分发挥现有刑事诉讼制度框架内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功能,并激活我国《刑法》第37条定罪免刑条款,以达到微罪的轻缓化处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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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益刚;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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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本应成为刑法规制虚假信息的利器,但本罪自问世以来的司法适用情况远未达到理想状态.究其原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长期以来存在理念滞后、内容不清、认定标准阙如等问题,极大地妨碍了本罪司法效能的发挥.不应以刑法谦抑性等为由,一味限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在中国语境下,刑法谦抑性不等于非犯罪化,刑法谦抑性应在以"限制"为主的精神内涵中引入"妥当"的考量要素.同时,通过相关罪名内容的厘清、网络秩序可罚性的认可、认定标准的制定等方式,有效提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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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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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体现出积极刑法观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运用。但是,积极刑法观的运用是否会突破传统的刑法谦抑性理念?是否会造成法益保护理念的虚置?是否会与目前我国二元处罚体制相违背?这些问题值得反思。因而应当划定积极刑法观的宪法界限,防止刑罚权滥用对自由与人权的破坏,从适度犯罪化思想出发,贯彻比例原则要求;在严密刑事法网的同时坚持刑罚轻缓化的价值取向;发挥刑法与前置性法律的共同作用,合理构建新型风险防控综合体系。最终形成以刑事法治思想为基础的积极刑法观,做到刑法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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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璐;
刘小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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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营企业产权刑事司法保护面临理论准备欠缺、保护内核及其位阶关系甄别不明、实践保护不足等现实问题.对此,应以刑法谦抑性作为涉民营企业产权犯罪的定性基础,保证法益侵害认定的规范形式与实质侵害相统一.刑事司法保护的法益内核包含超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在保护过程中需呈现法益保护位阶的梯度关系.为优化其实践路径,应坚持刑法谦抑性与罪刑法定原则,谨慎界分一般经济违法与涉民营企业产权犯罪行为;限制适用经济犯罪兜底罪名,体现刑事司法保护价值维度,确保犯罪违法所得认定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