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204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57篇、会议论文86篇、专利文献30925篇;相关期刊1086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相关会议69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2014年中国第五届工业建筑遗产学术研讨会暨中国历史文化名城西北片区会议、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等;认定标准的相关文献由2073位作者贡献,包括医药导报编辑部、张雪、王长水等。
认定标准—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0925篇
占比:93.80%
总计:32968篇
认定标准
-研究学者
- 医药导报编辑部
- 张雪
- 王长水
- 石光乾
- 袁钰菲
- 吴习聪
- 宋金仁
- 张敏
- 张文娟
- 张旭东
- 张艳
- 张静
- 徐进
- 徐静
- 樊光湘
- 王晶
- 王静
- 阮建华
- 于志娟
- 何介南
- 何心
- 何文苑
- 何正华
- 余安妮
- 余捷
- 倪锦来
- 其木提
- 冯先敏
- 冯宁
- 冷明科
- 刘万里
- 刘三洋
- 刘天永
- 刘媛
- 刘廷华
- 刘敏
- 刘晓
- 刘晓云
- 刘晖
- 刘然
- 刘苏帼
- 卢健
- 史盛庆
- 吴华
- 吴玲俐
- 吴联梅
- 吴迪
- 周文化
- 周洁
- 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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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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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铁路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的是根据人社部和地方人社部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批复相关文件,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结合实际岗位需求,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铁路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对铁路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认定的行为。在这里,必须严格依据职业技能认定标准,从各个方面对铁路从业人员展开一系列的评价,保证评价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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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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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概念中的龙头股,是指在某一时期的同业板块股票中,表现最突出、影响力和号召力最大的个股。龙头股的涨跌对同行业板块个股的涨跌能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做龙头的第一步当然是先选出龙头股;那么要想选出龙头股,第一步又该先做什么呢?选龙头的第一步是先认识龙头,对龙头进行定义,确定龙头的判断标准。大家只知道龙头是对板块内阶段性表现特别强势的个股的称呼,然而,板块领头羊上升到什么程度才能称得上是龙头?龙头形成的具体时间如何确认?对于这些问题,市场上并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这就为大家在选龙头股时带来很大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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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荣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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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安疫情期间,西安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入全市大型农贸批发市场、超市、便利店及药店,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其中,一超市因哄抬物价被罚款5万元。疫情期间,一些不法商家及经营者借机哄抬物价,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抗疫防疫大局。加大对这类行为的处罚乃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说是民心所向。哄抬物价的处罚依据,主要散见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规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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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果;
王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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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杭州中院审理的五洋债案是我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其所作出的由中介机构承担比例连带赔偿责任引起了巨大争议。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比,信用评级机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需要专门识别。信用评级机构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选择,应走出“遵从行业惯例”抑或“依循司法判断”非此即彼的逻辑误区,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结合起来,既考虑到专家理性、利益捕获以及道德风险的主观标准尺度,又考虑到以偿债能力为中心的客观标准尺度。在合理借鉴商业判断规则的过程中,需坚持以行业惯例为认定评级行为是否符合专业性要求的基础标准,同时注意债券信用评级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认定标准的司法判断,应重视法律规则的引导与约束,合理适度施加责任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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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肖蓓;
聂婴智;
张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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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信息化时代来临,网购等新兴购物方式兴起,致使消费者收到的购物信息纷繁复杂。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来吸引消费者对其产品的购买兴趣,从而促成交易,而经营者为了引起消费者更多的关注,常常会对消费者采用一些虚假促销、诱导消费等方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我国的现有法律法规对诱导性消费的规定不够明确,相关配套规定仍在探索之中。文章以热播剧《庆余年》事件为切入视角,对网络视频平台针对VIP用户推出超前点播模式涉嫌诱导性消费行为进行相关的法律分析。通过对此类行为的法律分析,从而对以后如何应对此类行为提出相关建议,建立完备的保障体系,以此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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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霖;
李祎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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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的核心,也是决定人工智能生成物可否按照著作权的逻辑进入法律视野的关键因素。尽管在形式上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作品相近,但在产生过程上,再“智能”的人工智能的“创作”也不过是对既定算法的机械运行,其“深度学习”不过是应用算法产生标准化结果的过程,其自我修复能力不过是运用算法分析海量数据的能力。这与强调主体“独立”、“创造”过程之“独创性”的法律诠释有着根本区别。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程度,人工智能也只能是为人类所认识的客体和利用的工具。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应结合技术发展情况和现实需要,为其提供有别于人类作品著作权的适当保护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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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7月1日颁布;2019年4月30日第1次修订)为弘扬良好学术风气,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健康的科研环境,维护本刊的学术质量和名誉,《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对所有投稿进行录用后及发表前多次严格的学术不端检测,一经查实,一律实时退稿或撤销录用,同时做严肃处理.1.学术不端论文的认定标准:1)剽窃、抄袭、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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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雨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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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向混淆侵权行为是指后商标使用人的使用行为使得商标强度远高于先商标使用人所实现的商标强度,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先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后商标使用人。当前,我国商标反向混淆行为司法认定存在依据缺失、标准错位、因素单一的问题。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建议明确商标反向混淆行为的侵权性质,以在先商标使用人的主观意图、商标强度、是否损害商标的识别功能、在后商标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为考量因素认定反向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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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瑜;
蓝张依;
姜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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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采用商标法和专门法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统一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尤其必要。实践中,我国往往将地理标志通用名称的判定标准与商标通用名称的判定标准混同。本文通过整理欧盟相关争议案例,试图梳理通用名称认定在认定主体界定、考量因素、价值取向等3个维度下的标准,以期为统一我国地理标志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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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宝敏;
杨文娟;
张德成
- 《首届农耕文明与乡村文化振兴学术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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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实践的需要,林业文化遗产作为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开始得到学术界的关注.①林业文化遗产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和宝贵财富,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强中国林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对于传承中国林业历史文化,增强林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展现代林业的社会功能,助力乡村振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②研究林业文化遗产的类型划分、评定标准,对于深化林业文化遗产的认知,进而准确地认定、科学地保护、传承和利用林业文化遗产,都是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此在借鉴相关研究成果并深入分析林业文化遗产特点的基础上,初步提出了林业文化遗产的分类系统与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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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硕
- 《早期都邑文明的发现研究与保护传承暨陶寺四十年发掘与研究国际论坛》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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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以哪种遗存的发现为标准确定早期都邑,学界有不同的选择.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以某一种遗存的发现为唯一的标准,也不能一味地强调没有某种遗存就一定不是都邑性质,应注重证据链的构建,分析观察各类遗存的情况综合判断,并注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都邑遗址认定的主要物化标准包括大型城垣、宫殿宗庙、王陵、高等级手工业作坊等4项,参考标准包括“重器”的使用、遗址的较大规模、辐射力与影响力等3项。其中宫殿宗庙遗存是都邑遗址认定的必备条件。一个大型遗址只要具备全部四项主要物化标准,或者具备主要标准中的宫殿宗庙但缺少其他一或二项,抑或具备主要标准中的宫殿宗庙等一两项和参考标准的全部或部分,即可被认定为都邑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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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Guannan;
王冠男
- 《中国矿业大学首届研究生教育发展论坛》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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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改内容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即为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对这一大亮点进行深一步探析,笔者发现还是有一些不完善之处.基于此,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具体问题包括: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主体,互联网条款的内容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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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健
- 《中国观察——国际文物保护利用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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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间收藏文物是文物保护利用中的一个焦点和难点问题.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民间收藏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同时,民间收藏文物也存在家底不清、缺乏相关认定标准、保护管理研究水平不高等问题,通过培育权威鉴定机构和鉴定队伍,制订相关的法规、政策性的规章制度,构建收藏行业诚信机制,相信对民间收藏文物会有一些比较好的帮助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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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谦;
宋振中;
杨绍文
- 《2020互联网安全与治理论坛》
|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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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9年11月1日施行,对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细化和说明.文章就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适用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剖析近年来各地办理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明确罪与非罪,以及罪名适用方面的一些问题.研究发现,当年被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在《解释》出台之后可能难以认定,主要问题是认定的犯罪事实难以构成《解释》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程度不构成《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另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容易与其他犯罪行为竞合一并加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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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谦;
宋振中;
杨绍文
- 《2020互联网安全与治理论坛》
|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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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9年11月1日施行,对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细化和说明.文章就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适用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剖析近年来各地办理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明确罪与非罪,以及罪名适用方面的一些问题.研究发现,当年被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在《解释》出台之后可能难以认定,主要问题是认定的犯罪事实难以构成《解释》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程度不构成《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另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容易与其他犯罪行为竞合一并加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