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法学
分析法学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8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哲学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2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77504篇;相关期刊67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全球化时代的比较法——移植与创新国际会议等;分析法学的相关文献由96位作者贡献,包括丁小琼、严存生、吴丙新等。
分析法学—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77504篇
占比:99.95%
总计:177588篇
分析法学
-研究学者
- 丁小琼
- 严存生
- 吴丙新
- 朱垭梁
- 王涌
- 王群
- 陈锐
- WANG Hong-zhe
- 任强1
- 何苗
- 冯子龙
- 刘光华
- 刘建勇
- 刘怀宝
- 刘星1
- 刘栗芬
- 卢克建
- 叶春弟
- 吉冠浩
- 吕世伦
- 吴睿
- 唐丽宁
- 喻中
- 姜福东
- 孙日华
- 宋崇阳1
- 尹德贵
- 左振斌(译)1
- 庞正
- 张乃根
- 张书友
- 张姝丽
- 张建文
- 张文龙
- 张杰
- 张金兴
- 强昌文
- 彭宁
- 徐爱国
- 文正邦
- 施钧添
- 李力波
- 李晓辉
- 李桂林
- 杜钢建
- 杨春福
- 林仁栋
- 林菲菲
- 段书军
- 泮伟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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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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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是没有异议的,但是令人困扰的是法学的科学性一直没有定论。主流的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两种进路:一种是将法律规范本身作为研究对象,称为“规范法学”或者“法教义学”,它是长久以来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的研究方法,尤其是在部门法领域。另一种研究进路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社科法学”,即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是一种运用社会科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范式、样式或者方法。前者因受西方分析法学影响比较大,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提倡“变法修律”,追求“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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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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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古代法的“体系”研究历来名目繁多,端旨不一。特定时段的法“体系”研究具有历史价值,但没有一般法律体系的理论建构意义。“诸法合体说”“律令说”“官法同构说”“礼法说”“软法说”“混合法说”等诸法“体系”建构理论持说各异。从分析法学关于一般性“法律体系”的基本立场,将“律令说”和“官法同构说”以外的学说予以清除,并就二说关切问题,讨论中国古代法“体系”中的成员资格和身份标准,分析构成法“体系”的规范内容、结构及关系,对于丰富一般法“体系”的理论及检验中国古代法的“体系”建构皆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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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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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析法学的分析方法有其独立的起源和特征,随着分析哲学的兴起,分析法学的分析方法受到了后者概念分析的影响.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分析方法的出现与实证主义、语言的意义等问题联系在一起,理解语言哲学中的意义理论是理解新分析法学分析方法的关键之一.分析哲学的概念分析方法对于理解法学理论的内在概念框架有非常大的助益,同时这种取向也内在的排斥规范性问题的存在.但随着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的融合,分析哲学也为分析法学的这类倾向提供了更多的反驳工具和更大的讨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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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Hong-z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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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法律是从宗教与道德中"分离"出其独立性的,党规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独立性也存在着从国家法律"分离"的逻辑和实践要求.反思这种"分离"的前提是反思法律定义的分析模式.该模式认为国家权力是法律规范性的主要来源,并且以其作为判断法与非法的核心标准.因此,我们需要跳出分析法学的概念桎梏,从社会法学的视角观察党规,以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实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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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罗斯科·庞德1;
熊丙万(译)2;
黄哲雅(译)2;
左振斌(译)1;
陈振宇(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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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历史法学派主张法律是一个民族精神的产物和表达,也是民族道德信仰的表达。分析法学主张法学是法律的集合,法律是由政治组织社会中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行为准则,法律的权威来源于最高统治者。中国法典编纂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在现代立法技术和中国历史背景和文化观念之间进行调和。与其完全模仿或照搬其他国家的法律,不如由法院和法学家们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部门法典,继而由法学家依托中国背景对其发展完善,由法官依据中国背景对其解释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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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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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析法学在澄清法律概念的过程中所运用的方法对我们从规范层面探讨方法论问题具有启发意义.在哈特以后的分析法学看来,成功的法律理论必须能够说明法律不同于道德的规范性特征,采取内在视角和规范性视角无疑就是一种比较适恰的理解法律的方式.它试图从规范层面回答三个问题,即我们应如何看待现行有效的法律,我们应如何将现行有效的法律描述出来,以及我们如何分析一条具体的有效的法律.反观中国当下的法治建设,分析法学的方法论意义主要体现在培育公民对法律的内在信念、选择我们这个时代法律的基本属性和在法律实践中澄清我们对概念问题的理解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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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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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茨威格特和克茨认为:'现代比较法的奠基者们主要是重要的法律史学家。'~①此论断既基于现代比较法生成于20世纪初,这一紧紧承接19世纪历史法学繁盛的时间点,又基于比较法学的主题、内容和方法与历史法学之间存在复杂而又紧密的联系。一个多世纪过去了,比较法与法律史这一对'姐妹花'之间并没有越走越近,反而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距离越来越远。现代比较法更多关注当代法律体系的发展,工具性与功利性明显;而法律的历史研究则掌握在经过严格训练的历史学家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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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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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奠基人,约翰·奥斯丁主张将法理学的对象限定在实在法的范围之内,倡导分析性的研究策略,以此构建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根据他的讲义内容整理的《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传递了他主要的法律思想.尽管奥斯丁理论的不完备性招致了后人的诸多质疑和批判,但是他在法律研究中的去道德化思路,对法律形式和权威结构中强制要素的侧重以及对功利原则政治作用的推崇,在当下仍然具有理论启发价值.从奥斯丁理论中理解、体会和反思他的问题意识和政治关怀,将对我们检讨当下的法治实践颇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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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化时代的比较法——移植与创新国际会议》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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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科学作为一种知识体系和社会制度的理论化产物;其中的内在逻辑通过方法论的形式为人类解释社会建构、应对社会危机和实现知识转型.因此,认识社会就离不开对社会方法论的理解.法学作为非常重要的社会科学,对其方法论的认识是帮助人类解释自身行动的重要手段.从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传统来看,有关法学方法论和法学解释的哲学争论,大部分都来自于实证主义哲学的变迁,在此主要以英美法系法学方法论发展为视角,研究法律实证主义与分析法学、新分析法学之间的变迁之路,加深理解英美法系对"法律"的认识过程;对我国引进法律思想并实现制度的本土化均具有重大意义.rn 从本文的论述可见,实证主义法学之路在英美法系中不断变迁而适应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方法论是其研究的先导。换言之,往往是方法论的革新,启迪了法学发展的新路径。法学的发展就是在这种不断被解构的方法论中,在一种开放的语境下,取得一种包容的姿态,应对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的。这种方法论是普适的,并不存在“西方”与“东方”的分化。“现代化”是中国发展的方向,当今中国法学现存的“现代化范式”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这是正常的。rn 在研究的时候,要紧的不是去划分“东西方”的不同的视野,而是通过比较法学中有关方法论的梳理,在其指导下去探究法律移植的“语言游戏”规则。为获得对语言的意义的理解,就要深入到语言使用的生活形式中去,用当事人自己的语言游戏来说明当事人自己对其语词的理解。法律移植在本质上就是法律语言的新地域化过程,因此在移植与创新之前,对英美法系实证主义的变迁研究所得到的方法论,是移植和创新的基础。只有认识了这种基础,才能利用好对于中国来说是具有局限的外部法律资源,通过加入中国国情的内部理解作为补充。促成符合中国语境下的西学东渐以及制度本土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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