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1403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81篇、会议论文22篇、专利文献13968篇;相关期刊518种,包括法制与社会、福建金融、金融理论与实践等;
相关会议14种,包括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2013年长三角研究生金融法论坛——自贸区金融制度创新等;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文献由1443位作者贡献,包括刘艳平、本刊编辑部、梁涛等。
金融消费者—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3968篇
占比:90.87%
总计:15371篇
金融消费者
-研究学者
- 刘艳平
- 本刊编辑部
- 梁涛
- 邢会强
- 课题组
- 黎金荣
- 王晓红
- 赵锋
- 孙天琦
- 郭丹
- 何颖
- 冉俊
- 叶建勋
- 叶挺舟
- 吴弘
- 吴晓光
- 孔令学
- 尹优平
- 杨东
- 杨勇
-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课题组
- 于学伟
- 于春敏
- 党鸿钧
- 冯博
- 刘东
- 刘博涵
- 刘慧宜
- 刘洋
- 吴云峰
- 吴盛光
- 张伟
- 张健雅
- 张晓东
- 朱伟彬
- 李想
- 李西臣
- 林玲
- 武培云
- 王琨
- 胡文涛
- 蒋大平
- 邢会强1
- 郑启福
- 郭峰
- 郭建伟
- 金励
- 陆剑清
- 丁建臣
- 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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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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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金融市场的改革与发展,金融消费者及其数据信息资源成为金融机构竞争的核心要素。金融消费者相较于传统消费者兼具一般性和特殊性,需结合行业特点和监管需求对其内涵和外延加以明确。在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方面,目前还存在法律保护交叉、民事责任不足、金融信息风险来源多元、消费者金融信息权意识薄弱等问题。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在金融领域的特色,应厘清法律衔接,提高金融信息权立法层级,明确消费者信息权的内容和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完善金融领域的纠纷解决机制,为金融信息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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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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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普惠金融绝不应是无限度的普惠,而是一种有限度条件约束下的投资普惠与融资普惠。如若片面理解普惠金融并无限度地将其付诸实践,此举虽能暂时保障金融消费者投融资权利的实现,但隐藏其后的则是无限度普惠所引发的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危机。除既往有关投资者保护的信息披露、反欺诈以及存款保险等规则以外,“适当性”规则集中凸显了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而这三项权利恰好是普惠金融政策实践推进之金融产品交易、执行过程中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核心和关键。同时,将“适当性”从投资领域拓展到信贷领域,或许是普惠金融政策实践推进中维护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一种新的制度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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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丽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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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环境是由金融消费主体及其赖以存在的经济、金融、社会、法治、文化等条件组成的客观存在的动态体系。对金融消费保护环境进行客观评估,有助于掌握其存在的薄弱环节,科学促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文章立足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框架,通过构建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社会环境4个目标层的评价指标体系,对石嘴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环境进行评价,并从金融消费者素养、金融消费者保护责任、金融服务质效、监管协作机制4个方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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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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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部署与要求,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秉承“信守温度”的品牌理念,坚守“以客户为中心”的初心,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金融消费者教育、员工队伍培训等多方面工作,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升至更高水平,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促进金融消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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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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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水平也有了很大的转变与提升。在此背景下,信用卡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根据人民银行披露,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全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已经达到7.98亿张。信用卡作为满足金融消费者日常、高频、小额消费需求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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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冰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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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金融领域产品的多样化以及混业经营模式的深入,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愈发重要,厘清适当性义务的内涵、法律性质、民事责任和履行标准,是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运行和统一裁判标准的必然要求。适当性义务包含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适当推荐和告知说明四部分,属于法定义务,违反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判断金融机构是否审慎履行适当性义务时,应坚持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相统一的履行标准判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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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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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算法作为人工智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提升人工智能的智能化、自动化、自主化水平,从而使人工智能在网络购物、休闲娱乐、金融理财等领域的应用日益深化。但算法黑箱作为算法的负面效应之一,不仅侵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为金融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而且严重削弱金融监管机构履行正常的监管职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给金融市场带来系统性风险。为此,应从立法部门、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的维度出发,基于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目标,构建一个多方参与、系统协同、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算法黑箱应对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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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皓翔;
林乾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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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互联网金融服务性质的App逐渐出现在了公众视野当中。然而,这种现象出现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例如接受银行金融服务业务的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数据被银行金融服务平台违规使用等。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建立与完善宏观层面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加强对银行业的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督。国家应当通过加大宣传的方式提升金融消费者对于保护自身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意识,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数据安全,从而促进银行业的良性发展,大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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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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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意义毋庸置疑,但其在应用中也会存在市场信用风险、法律风险、财产损失和隐私泄露风险等伴生风险,不利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会对金融市场造成不确定性影响。当前不少国家如英国、新加坡、瑞典、美国等都开展了探索和研发数字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的实践,并尝试以“监管沙盒”模式、探索搭建多平台模型等方式破除发展瓶颈。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视角来看,我国防范法定数字货币应用的金融风险,应健全法定数字货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完善法定数字货币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保护和救济机制,完善法定数字货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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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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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经济步入常态化发展阶段,为金融市场发展提供了机遇,推动金融创新,金融消费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部分。在这一背景下,金融消费者的规模进一步扩大。金融创新能够为人们提供多样性的金融业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导致金融市场环境相对复杂,由金融消费所引发的纠纷增多。一旦发生金融消费纠纷与争议,需要通过维权捍卫自身权益。金融消费与传统消费存在差异,金融消费具有复杂性、无形性以及风险性等特征,受到信息不对称以及外部性等因素影响,金融市场发展不够完善,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产品消费过程中,自身权益极易受到影响。针对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文章有针对性地提出优化措施,以期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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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Hui;
张慧;
Zhang Jianyu;
张剑渝
- 《2015年第十二届中国营销科学学术年会暨博士生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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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研究提出并检验了影响金融消费者的渠道迁徙的两大机制:锁定效应及驱动效应.对414名金融消费者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1)现状满意中介了感知服务质量与选择迁徙、拒绝迁徙以及惰性保留之间的关系,是锁定效应中的中介变量;(2)创新准备中介了创新因素与选择迁徙及惰性保留之间的关系,是驱动效应中的中介变量;(3)金融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感知风险直接正向影响其拒绝迁徙行为.这一研究成果丰富了渠道迁徙的相关理论,并对现下的传统银行业和互联网金融业都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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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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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金融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及其保护不足可能带来金融体系性风险,宜通过综合保护机制加以保护.综合保护机制基本框架由政府规制、金融机构自我规制与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机制构成.中国金融消费者综合保护机制还处于不成熟阶段,整体上是"强干预而弱自律,强他力而弱自力"的残缺结构,各个组成部分亦存在不足.建议加强金融机构自我规制与金融消费者自力保护,优化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的互动机制,整体上推动金融消费者综合保护机制,形成"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互动,他力救济与自力救济并重"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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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平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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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纷纷立法建立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机制.在金融消费者群体迅速壮大的背景下,中国应当加快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增强消费者对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的信心,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构建多层次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制度,完善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司法体系,普及金融法知识,优化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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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 Tong;
漆彤;
Wu Fang;
吴放
-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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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信息处理传播技术的不断提高,金融业全面进入虚拟化、网络化和数字化时代.技术的进步,在促进金融服务业走向高效便捷的同时,也极大地增加了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逐步引起各国和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在加强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单纯依靠硬法及外部治理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软法具有多元性、协商性、开放性等特点,能够发挥预立法功能,从而弥补硬法结构性缺陷,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OECD、G20等国际组织以及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软法治理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可以为人们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也应通过软法在企业、行业和社会范围内建立全方位的治理体系,切实提高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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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立章
- 《第七届中国保险教育论坛暨中国保险教育论坛十周年大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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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正在积极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G20组织提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高层原则”具有权威性和普适性,通过将其与市场现状进行对比分析,可以明显发现当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进展和不足,从而为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指导方向.建议从顶层设计入手,以市场化的手段来鼓励竞争,有效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更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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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长三角研究生金融法论坛——自贸区金融制度创新》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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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自贸区金融改革的推进,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民事权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然而,由于实践中金融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其与金融机构利益博弈的过程中,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屡屡成为博弈的牺牲品.鉴于此,中国法律有必要对此加以规制.但是,目前中国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机制还存在诸多制度性缺陷.为弥补这些缺陷,将完善相关立法、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疏通权利救济路径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是保护自贸区金融改革成果以及国家金融改革稳定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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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兴权;
胡婷婷
- 《承前启后 继往开来: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20周年纪念论坛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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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围绕"交易强者-交易弱者"的辩证关系及线形演变的主线,分析法律上界定金融消费者的现实困境及原因.通过立法变革将金融领域的自然人参与者作为弱者以提供倾斜性保护成为一种基本的政策选择。充分认识到金融领域特别是投资领域的自然人参与者的弱势地位并且提供在法律上进行倾斜性保护是正当的,也是必须的。为适当扩大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以有效保护交易弱者,应尽可能宽泛地划定金融消费者范围,将其限定为除机构投资者及复杂投资产品领域之外个人参与者的所有金融领域自然人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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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胜;
李凤雨
- 《承前启后 继往开来: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20周年纪念论坛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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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缺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被认为是金融危机爆发、蔓延的原因之一,各国普遍认识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后,纷纷通过建立独立的组织机构、完善救济程序、开展消费者教育等措施,从而出现了全球性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这一趋势仍然在金融业发达国家受到金融监管层的重视.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努力远没有达到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要求,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监管机构必须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统一各监管部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提高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独立性完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多层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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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晶
- 《承前启后 继往开来: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20周年纪念论坛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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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金融监管现状导致我国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承认度不一.在已明确提出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的各域外法中,"金融消费者"基本上涉及了所有传统金融子行业:对消费者自身条件,有设限的也有不设限的.我国学界现有研究也有类似分歧.现实中的金融服务、金融商品已具有跨行业性和跨类别性的特别,只要是接受金融服务的人就应为金融消费者:其中有些消费者由于自身具有金融专业知识、相当经济风险承受能力,参与某些高风险性的金融商品或服务,则可被归为金融投资者.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应为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同时需要强调的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和金融投资者保护机制二者亦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