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288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854篇、会议论文26篇、专利文献376541篇;相关期刊993种,包括工商行政管理、中国消费者、中国质量万里行等;
相关会议12种,包括第一届全国法学本科生学术论坛、市场化、法治化背景下的金融服务法创新与发展研讨会暨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文献由2271位作者贡献,包括杨立新、侯先锋、李友根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76541篇
占比:99.24%
总计:379421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研究学者
- 杨立新
- 侯先锋
- 李友根
- 甘国屏
- 户力平
- 王众孚
- 王永东
- 王竹林
- 谢素芳
- 邹国华
- 郭倩倩
- 兆利
- 刘建军
- 华军
- 吴景明
- 张毅
- 杨渭源
- 梁书文
- 江伟
- 潘家永
- 阿计
- 韩华胜
- 魏振瀛
- 黎晓宽
- 龙翼飞
- 中国消费者协会
- 吕斌
- 姜亚兰
- 孔永强
- 孙晓莉
- 庄煜
- 张兆利
- 张芳琳
- 张雯
- 木林
- 李勤古
- 李文成
- 李明诚
- 李正权
- 梁国栋
- 江林
- 河山
- 牛车
- 王允武
- 祁彪
- 颜东岳
- 魏晓雯
- 黄大刚
- 何山
- 余富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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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玄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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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岁末年初,小鹏汽车被罚成了热门话题。去年底,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处罚事由为,当事人购买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设备22台安装在旗下门店,以此统计进店人数并分析男女比例、年龄等。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月至6月,小鹏汽车共采集上传人脸照片431623张。该行为未经得消费者同意,也无明示、告知消费者收集、使用目的,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只是数据安全隐患的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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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莹;
倪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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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拍卖不仅应重视买受人权益,同时为了维持竞价机制,还需考量其他竞买人的机会利益。无理由退货权是专属于消费者的权利,并不适用于网络拍卖。网络拍卖中的竞买人并非消费者,弱者保护之理念亦与拍卖规则并不契合。原则上,网络拍卖并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空间,而某些所谓新型网络拍卖,虽名为拍卖,但由于欠缺竞价机制,实为经营者劝诱消费者的交易手段。对此,应根据具体实情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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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川省宣汉县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护幼助老执法行动”,联合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走进蒲江学校,为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活动中,工作人员精选《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内容,用丰富的图片展示校园周边常见的山寨商品,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傍名牌、搭便车”等违法行为,引导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识假辩假,购买商品时必须查看价格公示、生产日期、保质八方来鸿期、合格证等关键信息,以及发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违法等行为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举报维权。通过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师生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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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茜;
冯凯娜;
张钰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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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商务随时代不断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出台,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规制。其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也体现出了国家对于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进一步推进了我国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建设水平与发展质量。知悉真情权、安全保障权、依法求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所具有的基本权利,而当前电子商务领域仍存在着虚假宣传与商品质量、个人信息与交易安全、消费者维权难成本高等现实问题有待解决。加之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本就具有经济性与社会性的双重属性,其自身的妥善解决就具有更为重要的社会意义。故有必要进一步针对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相应规制,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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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一些经营者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为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打击和惩罚经营者的恶意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强化了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设定了欺诈经营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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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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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信息时代,互联网经营者对于个人数据信息进行大范围收集,并且得益其中的行为已成为一种常态,数据侵权的案例越来越多,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什么是数据权利,怎样进行权利的保护,值得我们思考。传统的侵权救济的方式很难面面俱到。通过对于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价值进行明确的定性,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对于法律中的模糊定义进行解释,呼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协同作战,进而实现网络空间的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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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书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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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能够更好地处理和解决消费者在网络上发生的购物纠纷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撤回权已被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然而由于购物网的错综复杂,网购商品的多样性,许多商品难以保存或保值代价太高等因素都会影响消费者撤回权的使用。想要通过一部刚实施的法律在短期内达到预期的目标难度很大。撤回权与一些相关权利难以区分,人们对于这个新权利的了解和运用得不够多,对于7天无理由的计算时间也存在争议。文章将通过对消费者撤回权的概念、行使方式、运用情景等方面进行分析,将撤回权与其他相关权利进行对比明确它的适用情形,提高该权利的知识普及。并且对于撤回权的一些细则加以补充的建议以及7天无理由的具体时间规定提出建议,以促进我国网上消费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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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鹏;
张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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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NFT虽然近年广受一些投资人热捧,但其间也存在泡沫与诸多风险。市场监管机构应对炒作NFT的现象提高警惕,适时发布一些风险提示,对违法炒作,尤其是违法销售与涉嫌欺诈的NFT发售方依法惩治。发售平台应严格遵循著作权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核实与确保所发售的NFT获得原权利人合法授权,对NFT发售权利的诸种限制有明确的事前公示,保障购买方(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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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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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发生退、换货时,网络购物和实体零售有何区别?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一规定与“国家三包规定”的最大区别,是“无理由”三个字。实体眼镜零售店执行的“三包”则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若发生性能故障、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有额外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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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中缘
-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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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具有作为法典体系独立的基础,民法典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教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位与具体规则的完善应该遵循民法教义学立场.于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应该纳入到民法典中.在路径选择中,我国不宜采用德国在民法典中全部涵盖所有保护消费者法律的模式,而只在民法典主体制度中规定消费者概念与权利类型,其他保护消费者权益单行法以民事特别法的立场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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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 Hai-yan
-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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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建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4月23日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建议扩大后悔权适用范围,延长权利行使期间.要将提起公益诉讼的消费者组织扩大到地市级消费者组织.要对惩罚性赔偿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态度,大幅提升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建议将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各类商品或服务.建议细化格式合同立法规制,建立监管部门对格式合同的行政审查和纠偏机制,引入公众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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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杰;
王海男;
钟祖德
- 《第四届全国油气储运科技创新与信息化技术交流大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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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全是燃气经营者维护效益的根本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燃气公司和用户的关系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燃烧、爆炸等原因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案件,是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典型事例.本文通过有关法律条文解读,找到应对措施.依法经营是燃气经营者基本的行为规范,保证安全是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传统的户内安检是以燃气经营单位为主体的、盲目被动形式,投入人员多,工作强度大,检出效率低,更因目前房屋空置率高,安检入户难而留下许多隐患。选择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是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要求,也是燃气经营者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和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强制性推广使用以熄火保护灶具、管道燃气自闭阀、长寿命软管(包括橡胶管、金属管)是实现户内燃气本质安全的基本条件。培育和推行“谁用气谁操心”的理念,实现人防为主、技防为辅的管理模式是确保安全,实现双赢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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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飞;
杨光烈
- 《2014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学术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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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会展业近30年的粗放发展已经与外部社会环境和法治进步形成了某种风险反差,而长期以来业内对风险的模糊意识和无所作为也不断侵蚀着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例如,《侵权责任法》上产品责任是商业展会的一项集中风险,它蕴藏在各种展品之中.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及判例已彰显展会组织者需为此担责的指向.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更载明展会组织者为此承担"无过错责任".这符合"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国际潮流、客观上也使展会组织者风险陡然高企.更为重要的是:这将倒逼我国会展业由外延发展向内涵发展的模式转型,是行业走向成熟的客观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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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继华
-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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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是其新增加的内容,对于充分保障网络购物、电视电话购物、邮购等非现场购物情形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但实施中已经出现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除外商品范围不够确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行权期限不好确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在特定情形下不够合理;"另有约定从其约定"的民商法规定模式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也不够适宜;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可能被消费者滥用或被经营者竞争对手恶意利用等突出问题.本文着重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办法,期望被未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细则或其他配套法规采用,以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制度,使该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利益的又一有效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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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友根
- 《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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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虽然该条规定普遍地被立法者、司法界、理论界以及社会各界称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就其文字而言更为客观的表述应是加倍(或双倍)赔偿制度.2013年该法修订后,第49条的内容被现行的第55条第1款取代,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文就两则汽车销售欺诈案例所反映的裁判结果的差异,充分地展示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所有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中,经营者均以商品价款为基数实行多倍赔偿这一问题的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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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简韵;
徐越;
沈怡亿
- 《第一届全国法学本科生学术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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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电商的高速发展,因标价错误引发的网购交易纠纷频频发生.而此类事件中对于合同效力以及责任认定等问题的颇多争议表明了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仍付之阙如.目前国内学界针对网购标价错误合同的研究多执于其成立与否.本文则认为为标价错误的网购合同能否撤销且以何种理由撤销构筑起统一的认知或许是解决纠纷更为系统有效的方法.网购合同销售页面不能简单视为要约或是要约邀请,从要约的构成要件及市场经济自由化程度的今天分析,该页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认定为要约更加合理.此外,部分声明类的交易条款作为格式条款被订入合同应满足法律规定且符合交易习惯才可承认其效力.网购合同的标价错误作为根本性错误应被纳入重大误解范围之内,我国重大误解制度存在重大疏漏.而对于非由表意人过错导致的标价错误,本文主张一律可撤销.在合同责任认定部分,对缔约过失和信赖赔偿两者进行辨析与适用.合同被撤销后,若表意人有过失,应定性为缔约过失责任;若无法确定表意人有无过失或善意相对人产生有效信赖而丧失另订合同的机会蒙受巨大损失,则应认定责任为信赖利益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