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提起的目的在于审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故此对原告不应作严格的限制,股东和非股东均可以提起诉讼,而被告应为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类型可以分为八种:股权转让无效类型,违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条款,股东会本身欠缺成立要件,违法选举不适格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违法增资、减资的股东会,超越股东会职权,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对于公司内部管理事务,法院倾向于仅仅进行形式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采取尽力维持公司存续的原则.股东会决议无效可因公司及股东事后的行为得以治愈.但是考虑到股东会决议的连贯性和公司组织关系的稳定性,应将时间的经过也作为某类股东会决议无效治愈的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