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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法治论坛

第五届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法治论坛

  • 召开年:2013
  • 召开地:浙江舟山
  • 出版时间: 2013-10

主办单位:浙江省法学会;宁波市法学会

会议文集:第五届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法治论坛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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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经济起步早、发展相对较快的沿海地区便通过围填海向海洋要地来缓解矛盾、谋求发展,于是掀起了大规模的围填海热潮.在围填海过程中主要涉及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这两种权利是依次承接的,但立法仅对此问题作了笼统规定,造成了围填海所造新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成为当前海域使用管理中的一突出问题.因此,应当加强对此问题的探讨,就海域使用权在转化为土地使用权时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完善目前我国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提供参考.rn 如火如荼进行着的围填海行动暴露出了此过程中发生的海域使用权到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转换在法律规制上存在缺陷,围填海立法上存在缺失,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也引起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关注,可以从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这两种权利如何承接入手,围绕海域使用权人是否当然取得围填海新造之地的土地使用权、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围填海新造之地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与海域使用权登记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等问题,在统筹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构建我国围填海的专门立法,为我国的海洋开发与利用保驾护航。
  • 摘要:随着浙江省"海洋强省"战略的提出,海洋经济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期,逐渐迸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滩涂养殖业作为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迅速在沿海地区兴起,成为浙江沿海海洋渔业发展的活跃表征之一.但与此同时,因滩涂养殖引发的矛盾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产生了大量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势必对浙江省保持良好的海洋经济发展势头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解决好沿海滩涂养殖纠纷,成为当前政府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面对新形势新问题,要有先行一步的锐气和解决问题的底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治理,切实加强法律的参与和引导,从法律角度针对滩涂养殖进行设计和构建,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系统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海水养殖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和谐海洋经济。
  •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现代运输技术和航运事业以及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日益频繁,海洋污染事故也日益增多,给全人类的海洋环境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而我国处理发生在我国海域的海洋污染事故,较多关注的是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船只破坏、养殖渔业损失、野生渔业资源损失等.对于海洋生态损害,即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海洋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等损失,通常忽略或者赔偿不充分,造成潜在的和巨大的海洋生态损失无法挽回.应该尽快建立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制度,明确规定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范围和具体金额.
  • 摘要:浙江在大力实施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同时,陆源污染物排放、围填海工程、海洋油气开发、海上倾废、开采海砂、捕捞海产品等人类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船舶溢油事故的多发,造成浙江近海生态环境呈现复合污染态势且危害加重、生态系统面临严重失衡、渔业资源衰退等态势.这其中不乏一些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但因为环境刑法立法上的粗漏以及执法体制的结构性缺陷,导致刑法在治理海洋生态环境上缺位明显.应该顺应环境法治的形势需要,通过确定打击重点、执法机构整合、工作机制创新、司法体制改革等综合手段,加大刑法对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 摘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是随着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权利,在其法律规制上寻求传统物权理论的路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立法上未系统化、物权客体理论的限制、物权功能和价值的缺位等,使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理论找寻嬗变和突破.可持续发展理论是20世纪提出的社会发展方式的新理念,同时也带来法律上新的变革.加快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相关的立法进程、引入国家干预同时和传统的物权理论剥离.
  • 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颁布,关于无居民海岛的经营性开发利用的话题逐渐升温.但由于《海岛保护法》以及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一些行政规章实施时间较短,还存在配套不齐全、规定不完善、体系不严密等诸多问题,造成理解和操作上的障碍.本文试图通过对现有的无居民海岛法律规范的梳理和解读,并结合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相关法律属性的论述,厘清无居民海岛经营性开发利用的相关内容和具体步骤,为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的实务提供一些借鉴.提出加快制定地方性的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明确无居民海岛经营性开发利用的主体、科学制定无居民海岛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出让流程、建立和健全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及相关对产的权属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等建议。
  • 摘要:2012年4月2日,新加坡籍商船(KOTA NBULA)途经舟山东福山海域与浙普渔75185号渔船发生碰撞后逃逸,造成渔船上4人死亡,3人失踪,渔船沉没的事故,这是近年来我市发生的一起典型海上交通事故,也是国内首例涉外海上交通肇事刑事判决的案件.涉外海上交通事故多发已对沿海渔民生命、生产造成了严重危害,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海上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本文试图通过对舟山海域涉外交通事故现状的调查,对涉外海上交通事故处理困境的分析,提出预防和处理此类案件的对策措施,以供参考.预防和处理涉外海上交通肇事行为,涉及行政、经济、法律、教育和科技等手段,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施策。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提高海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合理配置行政机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科学设里专业法院与普通法院管辖权限。进一步完善立法,形成单独司法解释和专项罪名。
  • 摘要:社会影响评价(SIA)是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观念指导下针对一定的决策、项目等的社会影响状况进行预评估的一种方法和技术.鉴于重大海洋产业项目对于极度脆弱的海洋生态以及相对单薄的海洋文化所依托的海洋居民社会方式的不可逆的可能后果,确立社会影响评价分析与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等之间的辩证关系,将产业规划导向与社会协调发展统一起来,运用分析评价的调查研究方法与加权分析技术,进行社会影响评价分析的定性与定量的结合型考察,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审批便捷并行不悖的是,完善重大海洋产业项目的政府审批及其公共治理中的风险防范与综合规制,提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在项目审批的行政程序开放性与民主性基础上的办理程序与方法的优化建议方案,提高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中项目的社会兼容度与发展科学性,是政府产业项目审批中不可或缺的维度之一.
  •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战略作了系统性的阐述,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目标,提高海洋资源的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分析了“涉海“案件情况、海洋经济发展的司法保障定位及潜在司法需求。提出了司法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对策,指出要依法保降重点项目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环境保护司法力度等建议。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对缓解陆域经济发展面临的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压力,优化产业结构,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的可持续发展空间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意义重大深远.
  • 摘要:由于渔业资源的持续衰退、捕捞强度过大,市场或者政府来调节和控制渔业被证明是失败的,渔民的渔业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本文分析了渔业资源的基本属性,指出渔业管理的核心问题在于资源的使用和配置,在于促进渔业资源环境公平与可持续发展,目的在于维护公共的渔业法秩序和保障渔民渔业权之间的平衡,关键在于渔业权的保障和落实.“渔民在海洋上享有的捕鱼权是基于传统的谋生手段而享受的权利……,属于事实物权的范畴,对于上述这些权利尚无明确的立法予以规定,即使权利人取得这些权利没有纳人不动产登记,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也必须承认这些权利享有的合法有效性,并且应该给与这些权利以应有的尊重和保护”。渔业权对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护渔民权益和促进渔村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 摘要:造船业是一个资金要求巨大、风险高、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行业.中国作为崛起中的造船大国,在船舶融资上有着更为强烈的需求.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世界航运业整体低迷,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为海洋经济的先导产业,国家和社会应给予产业政策、税收、融资环境、技术人才等多方面的支持.针对中小造船厂的融资难问题提出了完善在建船舶抵钾制度,便利造船厂通过银行获得抵押货款、规范民间集资造船活动,通过制度设定推动民间集资造船走向规范化、规范民间借货市场,引导民间借贷走向阳光化等建议。
  • 摘要: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包含着法治建设,作为法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应从新区建设给法治基础带来的新变化和法治资源的现实基础出发,通过审判工作既要维护新区建设中社会、经济的稳定,还应促进新区建设的发展;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支持"先行先试";既要努力完成各项审判任务,又要做好司法建议等审判延伸工作,从而为新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 摘要:随着舟山群岛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种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矛盾呈现出复杂性、群体性、冲突性的特点.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创新社会管理,解决日益严重的信访问题,作者就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信访"三调一访"访调一体化机制作一探索.分析了访调一体化机制构建背景以及建立“三调一访”访调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先行先试是舟山群岛新区发展的内在要求。作为海洋经济发展的“试验区”,舟山在基层综合治理方面也应大胆创新。本着“节约行政成本、加大资源整合”的原则,认为舟山建立信访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一访”访调一体化工作机制应按照“1234”工作法做,即树立一个指导思想、明确两个对接范围、搭建三个节点枢纽、完善四个工作机制。
  • 摘要: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设立以来,随着新区建设对人力资源需求的增长,各种层次的外来人口进入逐年增长,这势必给经济改革发展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流动人口犯罪管控带来新的考验.本文从以美国破窗理论为视角,分析探讨如何借鉴该理论改增强新区流动人口管控模式,降低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率,从而为舟山群岛新区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软环境.也希望冀此抛砖引玉,为今后长三角其它沿海地区海洋经济改革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此类问题,提供一个可咨借鉴的参考.
  • 摘要:本文通过探索和分析论证岸线资源交易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件构架,初步建立城市岸线资源有交易模型,并提出了推进岸线交易的法律保障,对进一步提高舟山新区岸线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新区港口岸线开发的可持续性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岸线资源是舟山市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是舟山群岛新区赖以发展的重要经济资源支撑,鉴于岸线资源的宝贵性和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目前的《舟山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设置的以行政管理为模式的岸线利用体系,已远不能满足新区建设开发和舟山港域拥有丰富的深水岸线资源的充分利用,应在新区尝试建立岸线资源交易体系,从而实现岸线资源的市场流通和产权式管理,激活岸线潜在的资源价值.
  • 摘要:舟山群岛新区自由贸易园区是舟山新区先行先试的重要内容.目前自由贸易园区的建设存在法律制度缺位、海关监管体制落后、自由贸易政策开放度不高的诸多问题.完善自由贸易园区应从制定舟山新区自由贸易园区法入手,理顺自由贸易园区的管理体制、创新监管新模式,实施全方位的优惠政策.随着舟山自由贸易园区的深人发展,加强自由贸易园区建设的法制保障,将成为破除制度障碍、落实先行先试权的重要举措。在法制护驾下的自由贸易园区建设,将探索一条兼顾海洋开发与保护、海洋科技创新、陆海统筹和谐发展的道路。
  • 摘要:本文从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现状及特点入手,通过SWOT分析法阐述了舟山保税港区构建离岸金融市场的可行性.离岸金融市场建立和发展有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在分析目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面临的法律问题后,对完善舟山保税港区离岸金融市场法律制度提出些许建议和设想,试图从中探寻一条突围之路.
  • 摘要:法治是凝聚社会改革发展稳定的最大共识,十八大提出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舟山群岛新区是我国对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创新,离不开法制建设,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随着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大力展开和三年行动计划的加速实施,更需要领导干部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确处理改革、稳定、发展三者关系,直面舟山群岛新区法治保障客观诉求,把握舟山群岛新区法治保障面临形势,努力营造舟山群岛新区发展的良好法治保障环境,最终实现舟山群岛新区承载海洋强国的战略使命.
  • 摘要:21世纪是海洋开发的世纪,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我国是海洋大国,发展海洋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 1年6月,国务院批准设立我国第一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国家级新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它的设立和建设是在经济特区和各种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新区)改革的基础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条件下,基于国家海洋战略的需要,为国家发展海洋经济破题而进行的更为独特和更高水平的综合改革实验.新区的主要特性就是先行先试,被赋予先行先试的权限、一些先行先试的政策,以鼓励创新.新区建设开发开放先行先试需要法制保障。在立法方面,群岛新区由于地方立法权缺失,不能制定符合新区自身特色新的法律、法规;在司法方面,建设舟山群岛新区的法制思维、观念需要进一步转变;在行政执法方面,新区建设需要政府依法行政,完善海洋行政管理执法体制。
  • 摘要:在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中,国家赋予了新区先行先试的权力,而涉海事务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又是先行先试的重要落脚点.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陆续出台一些涉及海洋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法》、《海域使用法》及有关石油勘探、船舶污染防治、海岸工程项目污染损害防治、海域使用管理等管理条例。但是从整体上看,这些法规条例大多从涉海行业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进行延伸,开始时是部门规章,到部门管理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后才慢慢变成整个行业法规,对涉海事务综合管理很难起到整体、全局、战略性管理协调作用,一般是应对性、政策性的法规,呈现碎片化趋势。因此基于目前我国涉海事务综合管理存在的种种问题,舟山群岛新区在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中,可以从完善体制、探索机制两个方面入手,动静结合,制度完善与鼓励创新相结合,去探索涉海事务综合管理的规律性,并将这些探索升华为"舟山模式".从体制方面,要构建完善海洋开发利用、保护的制度体系.
  • 摘要:随着《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的获批,对新区进行立法,制定"基本法"——《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条例》已列入浙江省人大立法计划.从新区建设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借鉴国内其他先行开发开放的地区制定"基本法"的经验,新区立法需要解决以下主要问题:《条例》的定位及制定《条例》的立法权限问题;新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管理体制问题;新区特殊政策的稳定性和可兑现性问题;新区先行先试的法制保障问题.
  • 摘要:本文通过考察围填海造地实践,揭示出实践中存在的诸如围填海造地规模过大、围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主体过于分散、公众利益没有得到应有重视、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等问题;通过分析现有的围填海造地的立法,揭示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欠缺调整围填海造地活动专门的法规规章、围填海造地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过低、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转换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最后就加强围填海造地法律规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建议.制定《浙江省围镇海造地管理条例》。加强对围填海造地规模的控制。建立政府主导的围续海造地投资机制。建立海域管理与土地管理的衔接机制以及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转换制度。
  • 摘要:海域使用权一级市场的建立是新时期"海洋强国战略"实施的重要部分,该文在论述海域使用权流转性质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海域使用权一级市场的流转方式,剖析其缺点和不足,并针对此些缺点,提出相对应的方法以期改善我国海域"无偿、无度、无序"的三无状态,夯实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构,提高海域资源性资产的利用率,深化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推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摘要: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和海洋开发活动的日趋频繁,浙江省的海洋环境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现行的《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践需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日渐显现.本文通过对浙江省海洋环境现状及潜在问题的介绍,分析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结合地方实际,对《条例》的修订提出对策建议.给出调整立法目的、健全基本原则、明确政府责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等建议。
  •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长三角地区经济迅速发展,海洋产业如水产、港航、造船等体系也逐步完善.然而,由于陆域污染源部分直排入海,加之对海洋资源的长期过度开发和利用,长三角地区的近海环境正在遭到严重破坏,对沿海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逐步健全,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一些海洋经济发展起步较早的地区已在海洋生态补偿方面作出了探索。明确了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海洋生态补偿的主体。建立和完善海洋环境保护补偿资金制度是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保护好海洋环境关系到我国现代化的实现和中华民族的复兴,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期待着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实现沿海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摘要:《海岛保护法》的生效使我国海岛开发和保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当前的海岛保护机制仍存在诸如现有法律间规范的不平衡、法规配套不够等问题,进而形成管理上的矛盾和冲突,因此需要通过完善我国海岛法律体系、协调当前法律间的平衡、建立海岛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的综合管理机制等途径对我国海岛保护从法律机制上进行完善,以达到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我国海岛的目的.
  • 摘要:适逢国务院正式批复《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并决定在温州市设立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这为我国新兴造船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于此同时,国际海事组织相继出台的造船新标准也给我国技术环节相对薄弱的造船业带来了不小的冲击.该文中笔者阐述了我国造船业发展的历史轨迹和海洋经济时代下新兴造船业主体方面的特点,并以低碳经济下船舶减排为切入点,列举大量造船业国际标准及国内标准及国际上各方对船舶减排统一标准制定的态度,明确提出海洋经济时代下我国造船业主体的应对对策,从我国政府及造船主体两个角度就中国构建造船业相关法律制度提出若干建议.rn 有效减少或控制船舶温室气体排放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这也是国际海事组织今后一项重大的工作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携手合作才能在新兴造船业节能减排问题上取得良好的进展。船舶碳关税”能从侧面促进国内各大船舶生产企业转变企业的发展方式和企业的优化升级。中国应承担起一个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虽然目前“船舶碳关税”要立即上马还有一段路要走,但中方应未雨绸缪,顺应低碳经济的发展浪潮,加快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脚步。作为一个造船大国,我国有责任也有义务顺应当前船舶GHG减排趋势,展现出我国应对的积极态势,保持我国造船业的国际竞争力,不要让EEDI对我国船舶制造业形成技术壁垒。笔者期待让法律的完善和科技的革新为中国造船业插上腾飞的翅膀,面临挑战未雨绸缪、抢占先机,叩开造船强国的大门,实现由造船大国向造船强国的华丽转身。
  • 摘要:如何使人类日益增长的海洋科技知识与合理运用这些知识智慧来保障海洋的可持续发展之间保持平衡,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有效保证海洋事业的良性运行,必须构建一种能够保障海洋永续健康发展的法律体系.从国内来看,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海洋法律法规提出了新要求;从国际来看,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日本等国家不断建立和在完善的海洋法律法规体系,给人们提供了借鉴和启示;综合国内外现状,从未来看,海洋法律法规的发展将呈现出法律和政策的综合化、立法政治化和法律信息化等三大趋势.
  • 摘要: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人类对海洋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海洋经济已成为沿海各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日益成为增强国民经济总体实力、提升综合竞争力的新生力量.财税政策作为一国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其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实施机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本文从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现状出发,系统分析了宁波市整个海洋经济发展的优势和制约因素,并提出进一步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明确指出要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利用对税政策效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紧抓政策发展机遇,做大做强海运企业、加强海洋经济人才培养,提高海洋科技比重等建议。
  • 摘要:沉船强制打捞问题有着特殊意义,我国的立法和实践现状与国外并不相同.事实上,我国沉船强制打捞还存在着立法模糊地带,实践操作中的问题也是频频出现,存在沉船强制打捞的定义不明确、强制打捞与海难救助的界定不明确、责任主体不明确、沉船强制打捞费用的实现方式不明确、沉船所有人及相关当事人不履行打捞义务时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诉讼制度的不明确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有其必要性.应当通过立法明确沉船打捞清除的责任主体、解决责任主体的法律冲突问题,推行强制保险、适当利用责任保险,建立直接诉讼制度,设立打捞基金以减轻负压.
  • 摘要:近年来,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国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舟山众多民营船企因此陷入经营困局,以航运纠纷、修造船纠纷、船员劳务纠纷等为主体的船企纠纷大幅上升.为对此做好分析研判与司法应对,宁波海事法院办公(研究)室和舟山法庭成立联合调研课题组,对舟山法庭近期受理的船企案件进行梳理,并走访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相关船企,对船企的目前面临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rn 本调研报告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现状考察,简要阐述舟山船企概况及其涉诉情况,分析了船企案件的基本特点:(1)大标的额的金融类案件增多;(2)系列案增多,群体性事件隐患加大;(3)案件处理难度加大;(4)不少被告消极应诉.第二部分针对舟山船企困境的原因进行剖析:(一)运力过剩,航运企业生存维艰;(二)订单减少,船舶工业发展受挫;(三)融资艰难,中小船企深陷危机;(四)挂靠经营,被挂靠企业受累涉诉.第三部分从企业、政府、司法三个层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航运企业应当加大运力结构调整、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改善企业股本结构与治理结构以及开辟新航线.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压缩现有过剩产能,提高自主创新水平,积极开拓修船和旧船拆解市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政府方面,应当采取加快推进舟山群岛新区的建设,设立临时周转基金和专门担保公司,帮助船企解决临时融资困难,支持船企做大做强,实施运力控制和最低运价指导政策,对航运船舶出台燃油税退补政策等措施.司法方面的主要措施包括:树立大局意识,深化能动司法;创新工作举措,应对金融危机;践行司法为民,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法庭建设,落实送法下乡;深化沟通协作,延伸审判职能.
  • 摘要:浙江省是海洋大省,海洋经济是浙江省的经济优势之一,其中船舶工业又是浙江省海洋经济的支柱之一.为进一步鼓励支持浙江省发展海洋经济,2010年7月,浙江省被批准为全国海洋经济试点省.2011年2月,国务院批准《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在此背景下,国家进一步将建设舟山群岛新区作为我国一项海洋经济战略决策,并于2011年6月正式批准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这是全国首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国家级新区,是国家对浙江发展海洋经济的又一项重大政策支持.针对盲目扩张,产能过剩、市场萎缩,订单减少、船东违约,交船受阻等问题,提出了企业层面压缩现有过剩产能,提高自主创新水平;政府层面加快船舶工业的调整与规划;司法层面树立大局意识,深化能动司法,创新工作举措,应对金融危机,践行司法为民,维护社会稳定等建议。
  • 摘要:法律是用来调节社会生活中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但其自身固有局限性和滞后性等特点,尤其是在改革进程中,法律的滞后性因为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而表现的愈加明显.在这样情况下,应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拟就结合检验检疫工作实践,主要从理论层面探讨如何先行先试对接新区发展.探索了先行先试理论,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先行先试保障舟山新区建设的必要性。法制的滞后、创新的需求,解决这一对矛盾的良方就是先行先试推动改革。立足于当前新形势,设想舟山检验检疫机构先行先试探索实践的路径和举措如下:争取顶层设计并先行先试、实现先行先试实践与法制保障完善的良性互动、以先行先试的理念改革探索适应新区实际需求的工作机制和监管模式。
  • 摘要:2013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更好地贯彻这部法律,上段时间开展了调研.课题组围绕着舟山市旅游市场规范化管理和舟山旅游业如何从数量的扩张转向质量的提升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与大家作一交流.分析了舟山市旅游市场规范化管理的基本情况,指出了旅游市场管理体制不够健全、涉旅地方法规亟待完善等问题。加强旅游市场规范化管理,是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市实际,建议以宣传贯彻《旅游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规范化管理工作,切实建立一个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业务规范、有利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 摘要:在海洋综合开发建设中大批渔业捕捞海域被开发变更,进而导致职业渔民"捕捞用海权"等权益和利益受损的社会问题.文章经过分析论证,围绕法治保障分别提出:构建渔业捕捞用海法律制度;完善《渔业法》规定下渔民捕捞许可用海权法律制度;构建海洋综合开发与捕捞海域变更的救济保障基金及实施办法;构建海洋综合开发与保护等社会矛盾法治化调节机制;构建海洋综合开发中职业渔民权益救济与利益补助机制;构建海洋综合开发信息事先公示与公众(渔民)听证机制等建议.
  • 摘要:以立法引领和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实行开发建设与立法同步是舟山群岛新区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在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立法机遇和优势,及时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新区条例,将新区的发展目标、制度创新以及先行先试的优惠政策、保障措施等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构建与长三角乃至国际经济对接、互通互融的法治环境,将立法优势转化为制度优势、竞争优势、发展优势,从而奠定新区开发建设的法治基础.本成果对《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试图提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条例(建议稿)》.
  • 摘要:随着舟山群岛新区的设立,舟山金融业原有的模式和步伐已经难以满足需求,急需金融创新破解困境.国内先前设立的上海浦东、天津滨海和重庆两江三大国家级新区,以及国外海洋经济强国美国、日本、挪威和加拿大在金融创新法律制度保障方面的成功经验,可以为舟山群岛新区突破金融发展瓶颈提供借鉴.在此基础之上,根据舟山群岛新区自身的特点,提出建立扶持金融创新的财政制度、发展服务海洋产业的新型资本市场、注重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制度建设和构建保障金融创新的法律服务机制的建议.rn 2011年9月,浙江省司法厅出台《关于法律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将支持海洋金融业发展列为法律服务海洋经济的重点领域之一。此后,在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协会的号召下,浙江律师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舟山群岛新区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服务中去。截止到2012年8月31日,全省律师办理各类涉海诉讼和非诉讼案件2.67万件,海洋经济法律服务项目涉及金额3752.3亿元。这其中,不乏有大量海洋金融法律服务工作。本文即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系作者因金融项目法律服务工作的需要,在对舟山金融业发展现状和前景深入调研后,获得启发,通过梳理和总结,进而对舟山群岛新区金融创新法律制度保障提出四个方面的建议,以期能对舟山群岛新区海洋金融业的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 摘要:海岛旅游公私合作的路径选择,是当前政府责任和政府困境相混合的一种方向期许.舟山新区作为国家海洋经济的战略决策,理应在民间资本进入海岛旅游服务中有所作为.民办非企业是海岛旅游公私合作的身份准入,旨在保证公益性和营利性的统一;海岛旅游公私合作不是简单的民营化或私有化问题,而是行政协商的结果,它以行政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由于海岛旅游涉及公益性,政府指导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保障机制.
  • 摘要:随着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下简称舟山新区)三大战略定位和五大发展目标的确立,创新体制、优化机制、强化法制已成为建设舟山新区的内在要求,更是实现舟山新区发展目标的必由之路.因此,研究舟山新区体制机制现状,探寻舟山新区体制机制保障显得尤为迫切.本文立足舟山新区实际,剖析了当前舟山新区体制机制存在的诸多问题,从体制、机制和法制三个维度,提出建立适应舟山新区发展的体制机制的途径.舟山新区开发开放是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综合实验,其丰富内涵、复杂内容、特殊定位决定了其所需要的体制机制不是单项的,而是一个近期与长远相结合、综合与专项相配套的体制机制体系。体制机制作为顶层设计,既要符合当前舟山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又要具有前瞻性,为未来的发展提供空间。
  • 摘要:本文立足舟山现状,深入探讨舟山群岛新区现代海洋经济发展对法律制度的需求,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新区经济建设提供与时俱进的法制保障,以更好推动舟山群岛新区科学健康发展。随着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全面推进,现代海洋经济得到快速地发展,对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舟山群岛新区海洋经济发展却面临地方立法权限低、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法律不足、无人岛开发利用法律不健全等法律困境,其必然会制约舟山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阻碍舟山经济社会保持快速较好发展的步伐.因此,只有提升地方立法权限、制定新区"基本法",加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专项法规建设、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保护配套法律建设,才能完善舟山海洋经济层面的法制建设,进而把舟山使舟山由海洋资源大市变成海洋经济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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