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捐赠与公众对公司社会性的关注密不可分,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从禁止或拒绝捐赠到被动捐赠、再到主动捐赠的历程。传统的公司法学研究和立法较多关注公司的经济性,“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公司的重要特点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可,各国的公司立法也将营利性作为公司定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规定。美国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起草的《标准商事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规定设立或受本法约束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非外州(国)公司”。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一条将公司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依照本法组织、登记、成立的社团法人”。在这种理论氛围和立法环境下,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当然的存续原因,公司拒绝或者被动地做出捐赠行为,立法和司法对公司捐赠持不鼓励或禁止态度。本文首先介绍了公司捐赠的社会背景、概念和依据,并从决策主体、决策内容、决策程序和决策的法律效力等几个方面阐述了公司捐赠的决策是如何制定的。公司经过内部程序作出捐赠决策是公司捐赠的第一道程序,公司捐赠的完成还需要公司与受赠人订立指赠协议。公司捐赠协议的订立及其法律效力也直接关系着公司捐赠能否顺利完成。文章在最后介绍了公司捐赠协议的订立及其法律效力,公司捐赠与利益相关者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