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法学的角度,"概念"意图将所描述对象的特征,予以穷尽式的列举.在立法中,对核心概念的界定,不仅体现了立法者对概念本身的理解,也反映了立法所欲规范的目的,所欲调整的范围,这将促进法律的适用,促进行政相对人对法律的遵守.在各国药品立法中,药品等相关概念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对于厘清药品监督管理的职责权限,对于设计相应的具体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和方式,对于医药行业的规范和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各国药品法普遍侧重从功能的角度,时药品定义予以正面的列举.多个国家立法中规定药品包括意在用于诊断、治愈、缓解、治疗或预防疾病的物质,以及意在影响人体结构或功能的物质.在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的药品法中则规定药品是基于医疗目的或治疗用途使用的物质,然后在法律中再对“医疗目的”或“治疗用途”加以界定。rn 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定义,也着重于从功能的角度来把握药品的特征.因此应赋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定的裁量权,令其根据专业知识和监管经验来判断药品和非药品的界限.rn 综合以上的讨论,建议在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中,将“药品”定义如下:药品是指:(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收录的品种,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中收录的品种;(2)未被国家药品标准收录,但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缓解人的疾病的物质;(3)调节或意图调节人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物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属于药品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