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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互换“提前终止”的法律性质

机译:金融衍生品互换“提前终止”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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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NAFMII(2009)主协议第9条、ISDA(2002)主协议第6条,关于学术界与实务界通常表述的金融衍生品互换“终止净额结算”,准确应为“提前终止、终止净额结算”。其中,“提前终止”具体又分为“提前终止权”和“自动提前终止”,分别可以纳入我国《合同法》解除权和附解除条件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
机译:根据NAFMII(2009)主协议第9条、ISDA(2002)主协议第6条,关于学术界与实务界通常表述的金融衍生品互换“终止净额结算”,准确应为“提前终止、终止净额结算”。其中,“提前终止”具体又分为“提前终止权”和“自动提前终止”,分别可以纳入我国《合同法》解除权和附解除条件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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