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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思考

机译: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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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赋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全新的地位职责,明确规定“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核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
机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赋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全新的地位职责,明确规定“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核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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