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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职工死亡待遇引起的争议

机译:一起因职工死亡待遇引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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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黄建惠原是南通市第二水泥厂劳动合同制工人。水泥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以至到期不能清偿债务,1997年7月25日通州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水泥厂破产。水泥厂破产后,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接管了该破产企业,黄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每月支付150元的生活费。1997年9月12日,黄在某公司建筑工地当临时工时,因意外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黄直系亲属在黄死亡待遇上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要求某公司按在职职工因工死亡待遇对待;二是要求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按规定支付职工死亡保险待遇。分歧意见:围绕黄某死亡待遇由谁支付、如何支付及其支附标准等问题,引起种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某公司将黄某比照在职职工对待,并支付因工死亡待遇。理由是:尽管黄某与某公司没有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机译:案情简介:黄建惠原是南通市第二水泥厂劳动合同制工人。水泥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以至到期不能清偿债务,1997年7月25日通州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水泥厂破产。水泥厂破产后,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接管了该破产企业,黄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每月支付150元的生活费。1997年9月12日,黄在某公司建筑工地当临时工时,因意外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黄直系亲属在黄死亡待遇上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要求某公司按在职职工因工死亡待遇对待;二是要求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按规定支付职工死亡保险待遇。分歧意见:围绕黄某死亡待遇由谁支付、如何支付及其支附标准等问题,引起种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某公司将黄某比照在职职工对待,并支付因工死亡待遇。理由是:尽管黄某与某公司没有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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