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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郴政发200422号等12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摘要

正郴政办发[2009]27号CZCR-2009-0102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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