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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領導、分級負责是財政工作的正確方針

         

摘要

<正> 政务院于三月二十九日公佈了一九五一年度財政收支系統划分的决定。這个决定對於国家財政收支系統,採取了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方針,就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领导與集中管理下,實行因地制宜分工負責的方針,将中央、大行政區省(市)的財政分為三級來管理。毫無疑问,这是我们国家財政工作的一个新的發展。这個决定,不但有益於中央財政的鞏固,而且將大大地鼓动地方政府在財政工作上因而也是在地方建设方面的积极性。按照這个决定的视定,在歲入方面,農业稅、關稅、鹽稅、公债、外債,以及中央直接经管的國營企柴利潤、中央级行政司法规費,全部作為中央收入。貨物稅、工商業稅、印花稅、交易稅、存款利息所得稅、煙酒專卖利润等,採取中央和地方比例留成的办法。屠宰稅、契稅、房地產稅

著录项

  • 来源
    《云南政报 》 |1951年第9期|35-35|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北京人民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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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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