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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勞動局关于徵收昆明失業工人救濟基金暂行辦法

         

摘要

<正> 第一条本局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年六月發佈关于救濟失业工人的指示,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勞動部劳配字第一三一號的指示,擬訂本办法。第二條凡昆明市公营私營及公私合营的工商企業、工廠、作坊、商店、及碼頭运输等,按月徵收所雇职工实际工资(包括货币实物伙食等项)总额的百分之二分由行政(或资方)与工人各负百分之一,作为救济失业工人基金。第三條凡機关、團體、不以营业为目的者概不徵收。第四条开徵日期,訂於一九五一年三月一日實行徵收。第五條缴纳時间,規定本月份应繳救濟金,至迟於次月一日至十日以前一次缴清(如三月份者,不得超过四月十日)若过期不缴者,其处理办法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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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云南政报 》 |1951年第9期|96-9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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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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