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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背景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摘要

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有所体现,例如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152条第2款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是,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专门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共11个条文.这11个条文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到针对未成年人的逮捕、审判以及档案封存制度,使得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在立法体例上相对独立,并且更加完善,充分反映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本文将从《新刑诉法》法条的角度,分析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亮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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