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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诽谤案件须区分舆论权和发布权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之后,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构成刑法上的“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项规定之所以引起争论,根本原因就在于,司法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似乎不了解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把新闻的舆论权和发布权混淆在一起,从而出现了不应有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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