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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完善

         

摘要

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又称为异议权、估价权,是指当公司就有关公司合并、分立、重大资产转让、公司章程修改等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拥有要求公司对其所持有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公平价格予以购买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预防在“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方式下,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在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上存在巨大的价值。我国2006年《公司法》吸纳了这一制度,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但《公司法》中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许多地方尚待探讨。

著录项

  • 来源
    《青年与社会》 |2014年第17期|128-128|共1页
  • 作者

    朱克威;

  • 作者单位

    天台县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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