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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景海燕、古力扎尔·阿布都热合曼辞去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景海燕、古力扎尔·阿布都热合曼辞去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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