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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促进塔城地区地方志工作再上新台阶

         

摘要

一、深刻认识《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重要意义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独有的优良传统.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保障地方志事业健康有序发展,2006年5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阐明了地方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文化基础事业,也是各级地方政府管理和发展文化的重要职责.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地方志的官修地位,规定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领导、职责、要求、目的,以及志书编修的间隔年限、审查验收等具体内容,规范了修志行为,实现了国家对地方志事业的法制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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