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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利弊谈

         

摘要

1990年4月1日,金融系统恢复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这对促进商品流通、疏通结算汇路、维护结算秩序、防止企业间相互拖欠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今年全国结算工作会议又明确规定:取消委托银行收款,全面实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可见,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在银行结算中的地位作用在不断提高和扩大.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一、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特点及利弊分析.所谓托收承付结算是指销货方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购货方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认付款的异地结算方式.它分为验单承认付款和验货承认付款两种.使用范围限于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之间的商品交易.集体工业企业,经营管理好的,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也可以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使用托收承付结算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收付双方所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经济合同;(二)收付双方信用较好,都能履行合同;(三)有货物确已发出的证件,金额起点为1000元.付款单位如拒绝付款,银行应审查其理由是否合理,购货方如存款不足,银行负责扣款的期限为三个月.在明确了托收承付结算的特点之后,再回过头来对其进行剖析,可以从中发现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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