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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调整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

         

摘要

近日,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件,将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中的“地球站”,调整Ka频段(17.7-21.2吉赫、27.5-31吉赫)高通量卫星系统占用费收费方式,即由按照空间电台50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250元/兆赫/年(发射)分别向卫星业务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按照500元/兆赫/年向卫星业务运营商收取,不再收取网内终端用户地球站和卫星业务运营商关口站频率占用费;对列入国家重大事项,用于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降为125元/兆赫/年,其他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250元/兆赫/年(发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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