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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的法律效力

     

摘要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a)(ii)段到期后的法律效果和影响目前仍存在争议.本文认为:首先,市场经济地位、倾销、价格可比性和替代国方法之间的关系,证明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方法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其次,议定书第15(a)(ii)段是议定书中唯一授权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条款,该条款的到期将绝对和无条件地终止替代国方法的使用,并且免除中国被调查生产者的取证责任;第三,议定书第15条的存续条款不构成在2016年后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法律依据.最后结论是:替代国方法将于而且必须在2016年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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