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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行为惯性'规律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

         

摘要

万事万物之运行皆有其规律,人之行为亦不例外.行为惯性为人之行为的客观规律.从形式上讲,人之行为倾向于有序化;从理性上讲,人之行为倾向于增加福利.司法审判以"公正"为最高价值取向和实现目标.法官是理性的化身,陪审团是经验的代表,司法独立和审判公开原则源自于行为惯性规律的客观要求.成文法、判例和习惯均为行为惯性规律的客观反映.法官适用法律时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遵循先例","法无明文规定时依习惯裁判民事纠纷"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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