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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立法的展望与优化——基于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思考

     

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宽容失败、保障生存的立法理念下,从程序制度、失权复权制度、自由财产制度、免责制度、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几个维度构建了有别于企业破产法的个人破产制度.如何以诚信、负责的理念构建个人破产制度,进而制定统一的个人破产法是我们下一步需要着重关注的方向.本文建议应针对不同类型的主体设计适当的程序规则,增强程序的可适性,并且实现程序间的合理转换.同时,对自由财产的处理、失权复权制度与婚姻法的衔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与法院之间的合理分工等不仅应当体现个人破产制度对负债的清偿、诚信的激励,也应当为制度的执行留下一定的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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